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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5-08-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5]4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
沪食药监食[2005]494号
2005年8月10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从2005年8月15日起对本市食品流通、消费领域和保健食品、盒饭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5年8月14日前已领取的有效《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餐饮业经营者;
  2、食堂;
  3、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4、食品现制现售者;
  5、食品交易市场;
  6、食品交易市场内的下列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1)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
  (2)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
  (3)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
  7、食品储运者;
  8、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及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9、其他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经营者。
  二、换证时间安排
  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向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至2006年4月30日结束。2006年5月1日开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执法检查。
  三、申请资料递交方式及受理地点
  申请者可通过登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递交申请资料或者前往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详见附件)递交申请资料。
  四、有关事项
  由于本次换证工作面广量大,为使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及各分局将制定具体换证工作计划,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换证工作统一时间安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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