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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9

发文字号

陕卫药发[2013]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3]90号

2013年3月1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省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陕卫药发[2012]418号)等文件精神和职责分工,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用于弥补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以及用药特殊性需求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实行限量控制、医院审核、医院负责的原则。

  二、范围
  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2008年全省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候选药品清单中没有或价格出现倒挂,而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且无可替代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

  三、限额
  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0.5%。

  四、程序
  城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备案表》(见附件),医院盖章,报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厅直厅管医疗机构在省卫生厅药政处备案。
  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必须临时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价格
  备案采购药品价格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其销售价不得高于国家和陕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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