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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昌平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5-06

发文字号

京卫基层[2016]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昌平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批复

京卫基层[2016]17号

2016年5月6日

昌平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请示》(昌卫报[2016]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委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并将你区纳入我市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二、请你区严格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2013]5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京卫基层[2015]1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措施、改革试点医疗机构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并报我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难度大,技术性、系统性、政策性强,望你委精心安排,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和实践。我委将给予大力支持,组织市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技术指导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你区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并指导你区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请你区明确改革工作联系人,并与北京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俞金枝;联系电话:880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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