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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勘误“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国家药品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9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注函[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勘误“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国家药品标准的函》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注函[2015]23号

2015年4月29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勘误“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国家药品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4]4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勘误“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国家药品标准的函

  国药典化发[2014]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收载于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册,标准编号为WS-10001-(HD-0963)-2002(试行)。经我委核查,该品种国家标准及所附说明书中的“盐酸达可罗宁”均应更正为“盐酸达克罗宁”。

  特此勘误,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药典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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