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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7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9]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0-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36号

2009年10月27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
  以提供便捷、优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为目的,构建与区域职业健康检查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并与区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人数相适应。

  二、设置目标
  通过对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调整,到2010年底,全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适用本规划。

  四、设置标准
  (一)原则上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分甲、乙两级资质。甲级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乙级机构在规定的区县或行业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本市新设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3种以上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二)依据各区县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确定至2010年底各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标准如下(具有多项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重复计算):
  1、黄浦、静安、卢湾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甲级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3种以上危害因素,下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奉贤、青浦、崇明各辖区内,至少设置1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闵行、宝山、嘉定各辖区内,至少设置2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金山、松江各辖区内,至少设置2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6、浦东新区(与南汇合并后)辖区内,至少设置4家从事化学物质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家从事粉尘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家从事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从事放射性物质、生物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多项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为化学物质、粉尘、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和生物因素。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满足辖区内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包括本规划实施前已批准设置的)不得擅自停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五)对各区县在本规划实施前设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予以保留并可变更检查项目和延续,但机构变更设置主体、迁址时,应当根据本规划规定予以调整。

  五、组织实施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辖区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
  尚未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区县,2010年5月底前,确保辖区内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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