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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新华医院妇产科病区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2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规[2014]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2-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8]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新华医院妇产科病区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4]17号

2014年1月22日

省新华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妇产科病区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的请示》(鄂新医文[2013]25号)收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在妇产科病区设置的422号病房、423号病房、424号病房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同意你院提出的备案价格。

  二、特需病房床位的使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患者选择。

  三、本通知从2014年2月15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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