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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晋医保函〔2023〕21号
其他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23-04-10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及国家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期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的要求,省药械采购平台需增建“骨科脊柱类耗材线上采购系统”,全省医疗机构采购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须通过该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阳光采购,目前该采购系统正在全力建设中。全省医疗机构执行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延期至2023年5月20日。
二、设定挂网高线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其他非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分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见附件1、2)。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2.初次手术、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系统和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部件的,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见附件3、4)。
四、其他政策措施
其他相关政策及工作措施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及省际联盟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3〕12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pdf
2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pdf
3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最高医保支付标准.pdf
4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最高医保支付标准.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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