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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8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53号

2015年5月5日

巫燕华代表:

  《关于托幼机构按人数比例配足专职专业保健人员的建议》(第10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幼儿人数比例配足专职的专业保健人员的建议
  2012年,原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确“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每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联合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出台《福建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进一步明确托幼机构保健人员配比,并配合省教育厅抓好落实。

  二、关于提供平台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建议
  我省重视做好托幼机构保健工作,在全省建立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例会制度,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管的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定期进行政策宣教、业务培训。2014年,我委联合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托幼机构保健工作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督促整改,并专题报告省政府。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保健环境。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林明锋
  联系电话:0591-878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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