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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3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5]132号

2005年5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28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许可专项整治
  (一)1、工作重点: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2、时间安排:
  (1)由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制订《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7月份省卫生厅颁发执行。
  (21)根据卫生部要求,6--8月份,各市对食品生产企业(乡镇)监督检查不少于20家,对生产企业(城区)检查不少于20家,对餐饮业(农村)监督检查不少于50家,对餐饮业(宾馆)监督检查不少于20家,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加工环境、布局、生产用水、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及设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情况;。检查结果于8月30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2)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7月份由由省卫生厅颁发执行。
  8月份至11月份,各市、县(市、区)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11月30日前各市将年度专项整治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三)3、整治内容:按新颁发的《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对全省大中型餐饮业、中学以上学校食堂和上述五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卫生许可证,新发证单位严格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发放许可证。
  (四)4、工作目标:卫生许可重新审核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的整治
  (一)1、工作重点: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单位为整治重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6月底前没有取得由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在流通环节,对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标识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的,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整治。
  (二)2、整治内容:
  (1)各市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凡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或,没有取得由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仍进行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省卫生监督所对所有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的许可情况进行汇总,掌握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
  (3)杭州、宁波、嘉兴、台州市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入的原料进行核查,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或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绍兴、衢州、丽水、舟山市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四市重点检查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凡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三)时间安排:
  (1)6---8月份全省各市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治,8月30日前各市将检查结果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2)6---11月份,杭州、宁波、嘉兴、台州市开展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原料、或药物等非食品原料专项执法检查,四市分别于8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3)6---11月份,绍兴、衢州、丽水、舟山市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四市分别于8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四)4、工作目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理,处理率95%以上。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整治
  (一)1、工作重点: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重点整顿清理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添加剂生产企业,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
  (二)2、整治内容: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的复核整治工作。在各市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卫生监督所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复核。
  (2)杭州、温州、金华、湖州市对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核实食品添加剂来源,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3、时间安排:6---11月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整治,8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市分别将阶段性和年度专项整治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6-6--11月,杭州、温州、金华、湖州市开展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四市分别将阶段性和年度专项整治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四)4、工作目标:各市完成80%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监督所完成25%生产企业的复核整治工作;各地违法行为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四、继续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一)1、工作重点:在前阶段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2、整治内容:
  (1)召开全省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研讨会,总结前阶段的工作情况,制定全省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程序、评分标准等具体规定。
  (2)各市、县(市、区)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进行卫生审查和监督,做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提升民众知晓率,提高企业主动性。
  (3)各市、县(市、区)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三)3、时间安排:6---11月各市、县(市、区)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8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市汇总后分别将阶段性和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科。
  (四)4、工作目标:各市、县(市、区)对90%以上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大中型餐饮业和中学以上学校食堂年底审核评定率100%

  五、开展食品抽检工作(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实施今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对各项整治工作的报送内容和要求,由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即将下发的文件要求制定下发。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或省卫生监督所联系。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电话:0571--87709069、87709070;省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571--87041223、87041227,传真:87040204,电子邮件:wsjd_swpk@zjsw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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