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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1

发文字号

浙环办函[2013]2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3]273号

2013年12月11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新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请各设区市环保局认真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 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生态处 张华岳;电话:0571-28869053,E-mail:zhyue@zjepb.gov.c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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