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的通知
黑卫妇幼发[2016]57号
2016年3月1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以下简称资源整合)是近一时期妇幼健康服务的一项重点任务。2013年以来,我省积极推进资源整合,下发了《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省以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的通知》等文件,于2015年完成了县以上和部分乡镇资源整合任务。为了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促进整合后的全面融合,发挥资源效能,现就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2016年资源整合重点任务。2016年,全省资源整合的重点任务是:深化县级资源整合成果;完成乡级资源整合任务,促进各级资源整合后的职能、业务、人员、文化、设施等的全面融合,推进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年底前完成乡级资源整合任务。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协调出台以县级编办名义印发的关于乡级资源整合的正式文件,明确有资源整合任务的乡镇(既有乡镇卫生院,也有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资源整合后的工作职能、机构性质、编制设置、人员安排、经费渠道等基本事宜,为乡级全面整合提供政策依据。已在县级整合文件中明确乡级整合相关事宜的可不再下发文件。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导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履行好辖区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落实辖区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等基本职能。通过纳入政府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等手段,督促协调乡镇政府继续做好辖区计划生育管理以及妇幼健康服务各项工作。
(三)乡镇政府在乡级资源整合后,应继续履行计划生育管理等政府职责,确保在领导力度、经费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得到加强,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开展。要督促协调乡镇卫生院,共同落实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做好妇女常见病普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确保乡级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四)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要统筹安排好医疗服务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合理配备技术力量,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配合乡镇政府,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更好地开展辖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乡级资源整合过程中,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黑卫妇幼发[2015]111号)文件关于资产统一调配的要求,对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应全部用于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不允许在资源整合中出现固定资产的流失。
三、促进资源整合后的全面融合。已出台正式文件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加快整合后的实质融合,尽快发挥资源整合效能。
(一)做好整合后新机构挂牌工作。整合后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黑卫妇幼发[2015]111号)文件要求,规范机构名称,抓紧完成新机构挂牌。市、县级机构整合后,统一挂“××市、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可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乡级整合后,在乡镇卫生院加挂“××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已经完成资源整合任务的市、县、乡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领导班子组建和机构挂牌任务。对于整合后机构挂牌不规范的,各地要予以更正。
(二)做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各地要认真学习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定位好整合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和履行好妇幼健康服务和辖区业务管理的职责,发挥好辖区妇幼健康服务和指导中心作用。
(三)做好机构内部业务部门的规划设置。各地要借助资源整合契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按照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大部的要求,重新做好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置和资产配置,积极探索新的框架下保健与临床科学结合,人力资源有效配置,资产得以有效利用的新途径。
四、做好村级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黑卫妇幼发[2015]111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村级资源整合工作。要稳定村卫生计生专干和屯卫生计生信息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解决好工作报酬,探索共享卫生、计生两个资源的有效途径,确保村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职能有效发挥。
各市(行署)要在2016年3月30日、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截止上一季度末资源整合进展情况(见附表)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全省资源整合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