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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晋卫中[20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的通知

晋卫中[2011]7号

2011年4月29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了推动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

  为做好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制定本检查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检查评估目的
  1.对各市推荐的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以下简称候选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促进候选地区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农村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检查评估原则
  1.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相结合,促进候选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检查评估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检查评估对象
  按照《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所在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的候选地区。
  (一)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
  (二)4个乡镇卫生院、4个村卫生室。由候选地区推荐1个乡镇卫生院,随机抽取3个乡镇卫生院;在上述4个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内,推荐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随机抽取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和2个其他村卫生室;
  (三)44名农村居民,其中在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2人。
  (四)22名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师资2名,县中医医院和县综合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各2名,4个乡镇卫生院和4个村卫生室每个机构中医人员和西医人员各1名。
  (五)县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检查评估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
  直接检查评估和间接检查评估。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检查评估: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检查的方式进行。
  间接检查评估: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估程序
  (一)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有关文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地区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检查评估。
  (二)检查评估专家组到候选地区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时间2天。检查评估结束后,向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检查评估报告。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专家组由5-6人组成。
  (三)检查评估主要日程:
  第一天(报到当天):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第二天上午: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被检查评估地区汇报会、抽取实地检查机构、查阅资料;
  第二天下午和第三天上午:实地检查;
  第三天下午: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访谈、总结反馈会。
  (四)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对检查评估合格的候选地区进行公示,所在地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为期一周。
  (五)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地区,由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在省级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五、检查评估结论
  检查评估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总得分在85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六、检查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听取被检查评估地区的意见。若发现被检查评估地区和专家组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检查评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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