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司。其他单位或个人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我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5年2月28日。
电子邮件:qxzcyjjd@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司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