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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9

发文字号

善政办发[2014]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嘉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善政办发[2014]10号

2014年1月2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实施办法

  为切实缓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三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根据《嘉兴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办法》(嘉市人口计生领[201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县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却因为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逐渐面临生产、生活、养老及心理等诸多问题。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旨在切实缓解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的总体要求
  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注重常态”的多元立体的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体系。人口计生、卫生、人力社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志愿者、社工等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
  (一)注重“工作的整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正视计生特殊家庭的问题,在民生决策中把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思路,尽可能在物质、精神两方面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二)注重“政策的人文关怀”。各级各类组织在强化物质帮扶的同时,要注重精神层面的关心关爱;充分认识计生特殊家庭对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的双重需要,在政策方面更注重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弥补精神抚慰的政策空白。
  (三)注重“社会资源的参与”。基层计生协会和社会志愿者队伍要化政策行为为人文关怀、化行政行为为日常关爱。政府政策在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中要起到引领、引导、推动的作用,注重调动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合力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
  (四)注重“亲情的情感抚慰”。在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中,要发挥好亲朋好友关爱帮扶力量的作用,摸清相关家庭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借力发挥其正能量、正效应。

  三、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在现有信息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信息的动态收集机制,从制度层面完善计生特殊家庭的信息档案工作,同时做好与现有“特扶”政策的衔接,确保应帮尽帮。
  (二)掌握每户实际困难。在建立全县信息档案的基础上,各镇(街道)要掌握每户计生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利益及精神诉求等情况,摸清其社会关系和亲情人脉,特别是要摸清具体家庭的个体性差异,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三)组建日常关爱队伍。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层面建立对应每户计生特殊家庭的“包户扶助”队伍。针对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要有针对性的选择具体帮扶人员,做到便于走访,乐意接纳,话语投机,确保日常关爱帮扶工作有人有责。

  四、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的重点工作
  (一)再生育关怀
  1.再生育技术服务。经县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可持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在指定医院享受专项一孩次免费再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再生育咨询、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围产期常规医学检查等。再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中的个人付费部分,由县、镇(街道)计划生育公益金按各50%列支。
  2.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再生育服务专家小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提供帮助,经县卫生部门确认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诊断并依法进行辅助再生育的,其自付医疗服务费用部分予以统一补助,夫妇合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3万元。补助经费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定点预约式专项服务。县计划生育宣教技术指导站负责建档、联系和预约等服务工作。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专门管理人员,组织安排专项服务,或开展转诊服务。
  (二)收养服务
  1.遵循“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对具备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收养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县民政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县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2.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有关部门不得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收取除法定有关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养老服务
  1.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定期向县民政部门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名单,县民政部门要对其中自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养老机构或为其优先进入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协调帮助。对选择居家养老的,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他们优先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咨询服务。
  2.县民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定期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名单中,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失智失能、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善政发[2013]11号)文件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为补贴对象提供如送餐、家政、就医、陪护等服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
  (四)医疗保障
  1.49周岁及以上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县、镇(街道)两级各承担50%。
  2.县卫生部门要建立绿色就医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
  (五)特别扶助机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750元;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家庭父母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2.本文件开始实施当年已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若领取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加上低保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的养老待遇之和(不含抚恤金、高龄人员补贴)达不到上一年度本县最低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
  3.年龄在49-5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待其年满60周岁时,若领取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加上低保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的养老待遇之和(不含抚恤金、高龄人员补贴)达不到上一年度本县最低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
  (1)本文件开始实施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或残疾鉴定达三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最迟从本文件实施当年开始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2)本文件实施之后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鉴定达三级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从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鉴定达三级及以上当年开始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4.上述所需资金由县、镇(街道)财政按现有特别扶助金分担比例承担。
  5.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定期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名单,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比对计算确定相应补差金额,按现有社保金发放机制发放到个人帐户。
  6.县民政部门在调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联动调整相应标准。确定调整金额后通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六)结对帮扶
  1.引入社工组织开展专业化帮扶。各镇(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项目化管理的形式,积极引进和发挥专业社工组织的作用。聘请心理咨询、情感抚慰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2.整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整合县慈善、共青团、妇联、学校等志愿者队伍以及民政、卫生、人口计生、计生协会等部门团体力量,以镇(街道)、村(社区)为依托,对区域内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医疗陪护、情感抚慰等帮扶。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不同的需要,明确帮扶人员、帮扶内容、上门探望时间,以一组志愿者与一户特殊家庭结对的形式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逐步完善长效关爱帮扶机制。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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