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2007年10月2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我省3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四、严格遵循直报工作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我厅建立的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市、区)卫生局代报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直报数据质量。同时认真及时开展统计分析,为各项卫生业务工作、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
五、认真落实人员和经费,为网络直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保障机制,特别是要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承担直报任务。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直报人员培训,培训工作最迟在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直报系统正常运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置直报用计算机,落实和改善上网条件。
六、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网络直报工作质量
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卫生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及时准确完成直报任务且数据质量高的予以表彰;对拒报、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通报批评。我厅将于明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