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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4

发文字号

苏职称[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7]12号

2017年6月14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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