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11日
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新《条例》),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
新《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
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以来,中央立足国情民情,遵循人口发展规律,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指明了未来人口发展的方向,明确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我省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央《决定》精神,结合陕西实际,对现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改和完善。
新《条例》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和统筹推进的原则,顺应了人口发展新态势、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发展新趋势的客观要求,为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
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抓紧抓好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
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集中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策划、认真部署,积极协调宣传、广电、新闻、司法等部门,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设专栏、举办知识竞赛、组织现场宣传、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
新《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宣传
新《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新《条例》的热潮,让
新《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院校、进农村、进社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将
新《条例》纳入市、县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七五”普法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专题学习
新《条例》,全面领会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带头尊法守法执法,自觉依法指导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干部培训。从7月份开始,省卫生计生委将用三个月时间,集中连续举办四期培训班,拟将县以上计生干部普遍轮训一次。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制定干部培训规划,确定培训对象,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培训经费,层层培训、逐级落实,一直培训到村专干和中心户长。
三、认真做好
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推进部门协调,制定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按照
新《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联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计生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给予补助的办法。实行生育登记,简化再生育审批,推行网上办证,推进信息共享。
三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对照
新《条例》对现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章、规范、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凡与
新《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优化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能力
加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降低育龄人群安全孕育的风险,保障母婴安全。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改革孕情环情检查方式,推进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跟踪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接诊、会诊、转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三)正确执行政策,确保平稳过渡
严格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见》、《关于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好生育属性认定、奖励扶助政策衔接等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咨询,应对可能出现的热点争议问题,防止出现恶意炒作,确保平稳过渡。要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衔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突出重点环节,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人口监测。改善出生监测网络,确定人口出生信息监测点,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人口信息直报制度,做好日常人口统计和综合比对分析,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
二是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填写生育登记表,准确提供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以方便提供精准服务。登记方式可选择现场登记、网上登记和预约代办登记。各地可结合实际,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三证合一”。
三是认真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严格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按二十天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对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四是督促落实婚、产假政策。
新《条例》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分别增加婚假、产假各10天。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所辖单位落实
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使按政策生育的群众能真正享受。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检查的群众出具检查证明,方便群众享受待遇。
新《条例》颁布时,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新《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贯彻落实
新《条例》作出周密部署安排,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把
新《条例》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目标管理。将贯彻落实
新《条例》作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检查力度,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行之有效、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措施,做好政策实施、宣传倡导和配套服务等相关工作,为
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