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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切实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8

发文字号

内卫办妇幼字〔2020〕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感性,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和各盟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的评估和技术指导,并按要求统计、上报相关疫情信息。各妇幼保健机构如发现辖区内有感染孕产妇及婴幼儿要及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分级管理措施,能上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尽量上门服务,有必要或必须到医疗卫生机构做检查治疗的孕产妇和婴幼儿,必须严格实行预检分诊、登记、报告等制度,并做好医护人员和就诊人员的个人防护,切实降低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感染风险。

三、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当地举办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救治相关知识的培训,认真开展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救治知识的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全员知晓。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安排妇女、儿童群体保健服务,避免人员聚集,造成交叉感染。

四、各盟市立即对旗县对临床妇幼保健机构发热门诊的设立、发热病人的登记上报、院感、医务人员防护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自治区将采取实地和视频抽查等形式对盟市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各盟市于1月31日前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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