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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05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4]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办[2004]201号

2004年7月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7号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二、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中公布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调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名单附后),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各地要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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