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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改厕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6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改厕标准的通知

苏爱卫[2005]14号

2005年6月16日

各市爱卫会:

  为加强我省的农村改厕工作,提高卫生城市的质量,省爱卫会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中的改厕指标予以明确。具体为:“省辖市:与建城区相邻的乡镇的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0%;县级市:与市政府所在镇(街道)相邻的村的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0%。”今后,凡申报创卫的城市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方可通过省级考核。另外,已经取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市和已经通过省级考核的申报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

  请各级爱卫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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