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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各大、中型超市部分食品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1

发文字号

津食安办[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全市各大、中型超市部分食品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食安办[2005]18号

2005年11月1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

  最近,国际上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断发生,我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安徽、湖南等地也相继发现禽流感疫情,严重影响着人民的健康,而本市一些大型超市销售的蛋禽产品、豆制品、酱制品、生鲜食品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隐患,为确保我市的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同意,从2005年11月2日至2005年11月9日,对全市各大型超市部分食品开展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遵循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负总责,要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整治活动的方案,切实把工作想细、做实,其它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联合作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真正搞好这次检查。

  三、明确重点,务求实效。这次检查,以本市和外地进津的蛋禽类食品、豆制品、酱制品、生鲜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各大型超市为重点区域。检查内容:食品摊位证、照是否齐全,食品进货来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检测手段,是否有销售腐败变质食品、假冒食品、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的情况。对于上面的情况,严格落实退市制度。严禁无票证和票证不足的本市和外来蛋禽类、豆制品、酱制品和生鲜食品上市。对于有销售不合格品种的单位,要严肃惩处,追查其进货来源和渠道,追查到底,并依法取缔其生产经营的黑窝点,使这次检查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四、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抽出时间、抽调人员、集中精力,向辖区农贸批发市场、农村个体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对豆制品、酱制品的安全生产、流通和安全消费观念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预防禽流感的宣教工作,摸清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品种,薄弱环节,以及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于2005年11月9日结束,请各单位将总结于11月11日(星期五)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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