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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5号

2017年3月2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做好“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17年版)》(简称《制剂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制剂目录》共收载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制剂629个。其中,中药制剂441个,化学制剂188个。基本信息包括通用名名称、批准文号、所属单位名称、制剂类别、剂型、计量规格描述、最小包装量、计量单位、医保支付政策、支付标准等。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依据。

  二、支付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制剂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报销。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药一码”原则,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费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台账,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进、销、存、调管理,并与相关财务账目、票据、凭证共同留存备查。

  三、其他事项
  (一)《制剂目录》按规定调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和医药专家评审确定。对已纳入《制剂目录》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发生信息变更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在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中申请信息变更,保证医保支付与临床使用一致。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并加强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制剂目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骗保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市人力社保信息部门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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