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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0

发文字号

沪卫办应急[2011]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应急[2011]001号

2011年5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灾后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6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

  同时,请各区县卫生局、各办医主体和有关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部署和指导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并于5月18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应急办。联系人:陈颖,联系电话:22121593,传真:22121598,电子邮箱:chenying@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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