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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以及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4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以及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2日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及时掌握我省2014年度收获粮食的质量、品质和卫生安全情况,保证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17号)的总体部署,省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以及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样品采集
  1.样品采集任务由有关县(市)及农垦分局粮食局承担。采集品种为稻谷、玉米、大豆。
  2.质量调查样品。各县(市)、农垦分局每个品种各采集30份,农垦分局样品由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组织采集。样品采集范围应按覆盖本县(市)、农垦分局粮食种植面积80%以上原则进行。
  3.品质测报。全省共采集优质品种(纯品种)样品2700份,其中:稻谷945份、玉米1155份、大豆600份(附件1)。
  4.收获粮食安全监测样品690份,其中:稻谷315份、玉米375份(附件2)。
  5.国家会检样品900份,其中:稻谷315份,由辽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集中检验;玉米385份,由吉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集中检验;大豆200份,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集中检验(附件3)。
  (二)样品采集数量、检验分工及送样时间
  1.样品采集数量、检验分工
  质量调查样品为每个样品一式一份,数量均为1.5公斤,由采样单位检验质量指标。
  品质测报样品为每个样品一式三份,每份样品数量为稻谷、大豆1公斤,玉米 1.5公斤。其中1份由采样单位检验质量指标,2份送至我省各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站(附件4)检验品质指标。
  收获粮食安全监测样品为每份样品一式两份,每份样品数量为1公斤。全部送至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其中1份检验卫生指标,另一份备存。
  会检样品为每份样品一式两份,每份样品数量为稻谷、大豆1公斤,玉米 1.5公斤。全部送至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其中:一份备存,另一份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分别送至吉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辽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品质和真菌毒素指标检测。
  2.样品送达时间、要求及送达方式
  样品送达时间:稻谷、大豆为11月2日前,玉米为11月30日前。
  样品必须以市(地)为单位集中送达至规定地点,并须提供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5)
  样品送达方式:由采样单位以邮寄或配货方式送达。
  (三)采集样品信息填写
  采集样品时应现场填写《采样单》(附件6)随采集样品一同装入样品袋内。采集地填写到乡(镇)、村;样品编码共13位,前两位为粮食品种,以小写英文字母表示,稻谷为dg、玉米为ym、大豆为dd,第三位至第八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二位由县(市)自行编制,第十三为不同样品代码,质量调查样品第十三位是Z、品质测报样品第十三位是P、安全监测样品第十三位是J、国家会检样品为H。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丰乐乡团结村采集的1份稻谷质量调查样品编码为:dg2310830101Z、品质测报样品编码为:dg2310830101P、安全监测样品编码为:dg2310830101J、会检样品编码为:dg2310830101H。样品代表数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代表面积单位为亩,填写字体为宋体10号字。
  (四)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县(市)、农垦分局采样单位将质量指标检验数据和收获质量调查汇总(附件7、8),于10月15日前报所属市(地)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市(地)、省农垦总局粮食局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品质指标检验数据由各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于12月末前汇总、反馈各地及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同时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2.所有上报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数据,要全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同时各县(市)、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要登录国家粮食标准质量中心网站(www.cngrain.org),将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检验数据通过网站逐级报至国家粮食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做好本辖区2014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安全监测以及会检样品采集工作。
  (二)各采样单位要认真负责,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采集的样品必须是2014年新收获的粮食品种和当地主导品种,并全部为农户样品。
  (三)采样单位对高水分样品要晾晒至标准水分,并对原始水分和晾晒后水分分别进行登记。样品在送达前要妥善保管,避免生霉、变质。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检验机构应按附表要求填写。对信息表和采样单填写不明、不全、样品数量不足的视为无效样品。
  (五)采样单位将样品寄出后,要及时通知接收方,以防样品丢失或邮寄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六)承检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检验要求,对检验结果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信息发布
  省局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检验结果,并编制出版《2014年黑龙江省粮食质量报告》。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所属县(市)、农垦分局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粮食质量、品质信息,指导粮食购销工作,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种植品种,增产增收。

  四、费用补助
  为确保顺利完成全省2014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以及会检工作,省局将根据各地扦取样品的数量和检验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联系人:季澜洋、高璇
  联系电话:0451-82621140、82619774转7004、7010
  传真:0451-82620941
  电子邮箱:HLJ2619774@126.com

  本文附件请登陆黑龙江省粮食局门户网(www.hljlsj.gov.cn)下载。

  附件6:采样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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