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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1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7]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7-11-01

颁发部门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总工会、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8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34号

2017年11月1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帮困计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一)2018年帮困计划资金的筹资标准为274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130元,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帮困资金当年超支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分担。

  二、关于待遇享受
  2018年帮困计划各项待遇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
  (一)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为每人每年150元,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60%;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总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50%。

  三、其他
  (一)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参加对象申请办理2018年度帮困计划的时间截止2017年12月25日。
  (三)参加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积极鼓励参加对象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引导和规范参加对象就医行为,促进分级诊疗。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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