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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969】评价TQH2722注射液治疗慢性鼻窦炎伴或不伴鼻息肉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延续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96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TQH-2722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TQH-2722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拟用于慢性鼻窦炎伴或不伴鼻息肉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TQH2722注射液治疗慢性鼻窦炎伴或不伴鼻息肉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延续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TQH2722注射液治疗慢性鼻窦炎伴或不伴鼻息肉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延续性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1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TQH2722注射液在慢性鼻窦炎(CRS) 伴或不伴鼻息肉患者长期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价TQH2722注射液在慢性鼻窦炎(CRS) 伴或不伴鼻息肉患者长期治疗的有效性; 评价TQH2722注射液在慢性鼻窦炎(CRS) 伴或不伴鼻息肉患者长期治疗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7-1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A部分-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流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排除标准

1.在主研究(TQH2722-II-02)中发生与TQH2722相关的SAE,或因与TQH2722相关的AE导致终止TQH2722治疗,经研究者和申办者讨论后认为受试者不适合继续接受TQH2722治疗;2.受试者在主研究中依从性不佳,经研究者判断无法完成本延续性研究;3.在主研究(TQH2722-II-02)期间发现任何严重进展或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如哮喘加重需要调整背景用药),且经主要研究者判断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试验;4.筛选期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实验室检查值异常: 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正常上限 (ULN); 2) 总胆红素>2 x ULN(继发于Gilbert综合征的间接胆红素升高除外); 3) 肌酐> 1.5×ULN;5.研究者认为不稳定并可能影响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安全性、或影响研究结果或其解读、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肝、肾、神经、肌肉骨骼、感染、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疾病、精神病或重大肢体障碍。例如但不限于:缺血性心脏病、左心室衰竭、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高血糖、脑血管疾病等;6.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桥本甲状腺炎、Graves病、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和其他神经炎症性疾病、寻常性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7.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者,包括但不限于有侵袭性机会感染(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肿病、曲菌病)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8.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12 个月,则可以入组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访视1前患者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5年,则可以入组本研究;9.筛选前12月内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病史;10.筛选期存在活动性肝炎,或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阳性,或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若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则进一步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11.筛选期前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12.接受了以下治疗的受试者: 1) 筛选(访视 1)前 6个月内进行过鼻窦手术或鼻腔鼻窦手术。 2) 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利珠单抗、美泊利单抗、奥马珠单抗、白藜芦单抗、度普利尤单抗、其他同类药物(IL-4R抑制剂)等; 3) 在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环孢素、干扰素γ、硫唑嘌呤、甲氨蝶呤、麦考酚酯和他克莫司等); 4) 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其他非生物制剂类试验药物; 5) 筛选访视(访视1)前30天内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和/或进行过血浆置换; 6) 在筛选前接受白三烯拮抗剂/调节剂治疗的受试者(筛选前连续使用稳定剂量的白三烯调节剂≥30天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7) 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开始过敏原免疫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内开始该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改变治疗剂量; 8)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9) 筛选前4周内,患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者筛选前4周内患有可能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毒感染性疾病;(患者感染痊愈后可进行筛选访视,但全身性抗生素洗脱期需要大于2周);13.合并哮喘的患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需排除: a. 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正常预计值的50%,或 b.筛选前90天内哮喘急性加重,需要住院治疗(>24小时),或 c.正在使用每日剂量高于1000mcg氟替卡松或等效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14.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在筛选/导入期前4周内开始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可接受筛选前使用稳定剂量至少4周且经评估剂量可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不变的受试者,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可为剂量≤1000μg的丙酸氟替卡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15.受试者存在使其无法完成筛选期评估或无法评价主要疗效终点的伴随疾病,例如: 1) 鼻中隔偏曲导致至少一个鼻孔阻塞 2) 持续性药物性鼻炎; 3) 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性血管炎(Churg-Strauss综合征)、肉芽肿性多血管炎(韦格纳肉芽肿)、杨氏综合征、Kartagener综合征或其他纤毛运动障碍综合征、囊性纤维化; 4) 影像学怀疑,或确诊为真菌性鼻-鼻窦炎;16.患有鼻腔恶性肿瘤和良性肿瘤(例如,乳头状瘤、血管瘤等)的受试者;17.无法使用MFNS或对糠酸莫米松鼻喷剂过敏或不耐受的受试者;18.对任何生物制剂有全身性过敏史(局部注射部位反应除外)的受试者;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0.酗酒、吸毒和已知有药物依赖性者;21.受试者在研究中依从性不佳,经研究者判断无法完成本研究;22.根据研究者或申办方医学审核员判断,认为存在使受试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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