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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3932】确定Anifrolumab在系统性硬化症患者中的有效性(DAISY)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3932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nifrolu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nifrolumab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12-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系统性硬化症

试验通俗题目

确定Anifrolumab在系统性硬化症患者中的有效性(DAISY)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Anifrolumab在18-70岁(含临界值)男性和女性系统性硬化症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平行组、双盲、双臂、安慰剂对照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在采用或未采用标准治疗的情况下,从体征、症状和SSc相关影响等方面,证明anifrolumab相较于安慰剂的优效性; 关键次要目的:在采用或未采用标准治疗的情况下,从肺功能方面,证明anifrolumab相较于安慰剂在SSc相关ILD患者中的优效性; 在采用或未采用标准治疗的情况下,从皮肤变薄程度方面,证明anifrolumab相较于安慰剂在SSc患者中的优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2 ; 国际: 30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2-1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ICF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介于18至70岁之间。;2.体重≤145.0 kg(≤319.7 lb)。;3.根据2013年ACR/EULAR分类准则确认为SSc类的受试者。;4.由Leroy和Medsger归类为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型亚组(Leroy and Medsger 2001)。;5.自首次出现非雷诺病现象表现开始,SSc病程≤6年。;6.筛选时,HAQ-DI评分≥0.25分或PtGA评分≥3分。;7.筛选时mRSS>10,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病程<18个月 -通过胸部CT诊断肺受累(ILD)情况,通过既往CT或筛查期间的CT检查的中心阅片评估(无最低限度)确诊;8.如果病程≥18个月并且未确诊ILD,mRSS必须≥15且筛选时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CRP≥6 mg/L(0.6 mg/dL),与其他疾病(如感染)或ESR≥28 mm/h或血小板计数≥330×109/L(330000 /μL)无关 -与签署ICF前6个月内进行的最新评估相比,mRSS≥3个单位的新皮肤受累或皮肤进展 -在筛选前3个月内和筛选时,病例中至少记录有1起肌腱摩擦感;9.受试者可在随机分组前采用下列标准免疫抑制疗法之一(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剂量应保持稳定) -在随机分组前,给予稳定剂量羟氯喹≥3个月 -在随机分组前,给予MMF或MPA≥6个月,并给予稳定剂量≥3个月 -在随机分组前,给予稳定剂量的口服糖皮质激素≥2周 -在随机分组前,给予他克莫司≥3个月;如果当地治疗指南要求或防止出现安全性问题,研究者可自行判断对血清他克莫司浓度进行监测,以保持稳定的他克莫司浓度目标5-10 ng/mL;10.在以下可能注射部位之一,未受累或轻度皮肤增厚(即mRSS评分<1):大腿前侧,上臂,腹部;11.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应按照当地的避孕方法法规要求,采取避孕措施。;12.能够提供附录 A所述的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标准

1.明显的肺动脉高压,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 (a) 既往有右侧心力衰竭的临床或超声心动图表现 (b) 有右心导管病史,显示心脏指数≤2 L/min/m2 (c) 有PAH,需要通过依前列醇/曲罗尼尔或联合口服以及吸入疗法进行肠外治疗 (d)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III类或更高级别PAH(Galiè et al 2009)。;2.中心实验室抗着丝点抗体血清反应阳性。;3.签署ICF前12个月内有SSc肾危机史或eGFR<45 mL/min。;4.重叠综合征,SLE伴抗双链DNA抗体血清阳性或ACPA阳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或SSc类似症状(如硬化性水肿,嗜酸性筋膜炎)。;5.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结果或需要免疫调节治疗的任何其他既往或当前炎症性疾病(如炎症性肠病、皮肤病)。;6.在签署ICF前24周内有任何非SSc病史,需要口服或胃肠外使用糖皮质激素2周以上。;7.筛选时有肺部疾病伴有以下任何情况:预测FVC≤50%;或按血红蛋白校正的DLCO预测值≤45%(可使用签署ICF前最长3个月内的DLCO病史);或气道阻塞(支气管扩张剂用药前FEV1/FVC<0.7);8.经研究者确定有其他严重肺部疾病症状(例如,需要采取生物疗法的哮喘,需要长期在家吸氧的COPD)。;9.心血管疾病伴严重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未受控制的高血压、肺心病、症状性心包积液或心脏异常,如筛选时左心室衰竭并且射血分数<50%。;10.签署ICF前12个月内有血栓病史((包括心肌梗死、中风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11.筛选期间进行的胸部CT扫描显示以下任意一项:当前活动性感染(如肺炎、TB)或既往结核病迹象;或患有恶性肿瘤迹象;或有临床意义的非SSc相关异常。 (a) 当前活动性感染(如肺炎、TB)或既往结核病迹象;或 (b) 患有恶性肿瘤迹象;或 (c) 有临床意义的非SSc相关异常。;12.在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意念史或证据(严重程度为4[主动:有方法和意图,但没有计划]或5[主动:有方法、意图和计划]);在或过去12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或在受试者一生中有复发性自杀行为(基于筛选时或基线时C-SSRS的评估结果)。;13.经研究者确定,有证据表明存在与SSc无关的中度严重并发神经系统、肾脏、内分泌、肝脏(如潜在的慢性肝病[Child Pugh A级、B级、C级肝功能损害])或胃肠道疾病(如吸收不良或需要肠外营养等临床体征)。;14.可能干扰试验程序或研究者判断会干扰试验参与情况,或可能使受试者在参与本试验时面临风险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状况。;15.签署ICF前8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实施的择期重大手术。;16.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肢体移植。;17.在签署ICF前4周内进行过输血。;18.有反复感染病史,需要住院并静脉注射抗生素(例如,在过去52周内出现3次及以上相同类型的感染)。;19.在签署ICF前8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灭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接种是可接受的,阿斯利康建议研究者确保所有受试者在研究入组前接种最近所需疫苗,包括COVID-19、肺炎、水痘带状疱疹和流感[灭活/重组]疫苗)。;20.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史、脾切除术史以及任何使受试者易感染的潜在情况,或经中心实验室筛选确认HIV感染检测结果阳性。 (a) 在随机分组之前,应提供筛选期HIV检测结果。HIV核酸检测阳性者,无入组资格;拒绝接受HIV检测的受试者也不合格。;21.经过中心实验室确认出现活动性HBV或HCV感染,具体方面如下: (a) HBsAg;或 (b) 自返检测结果超出LLOQ的可检测到的HBcAb和HBV DNA;或 (c) 或经中心实验室确证存在HCV RNA。;22.根据研究指南定义,在第0周(第1天)前的任意时间出现的任何HZ感染重症病例,包括但不限于: (a) 在签署ICF前任何时间出现系统性HZ,如疱疹性脑炎或眼部疱疹累及视网膜; (b) 复发性皮肤型HZ定义为签署ICF前2年内发作2次或更多次; (c) 在签署ICF前12周内HZ感染未完全消退。;23.在签署ICF前12周内活性CMV感染未完全消退。;24.机会性感染(见第8.4.8.3节),需要在签署ICF前3年内住院或接受IV抗生素治疗;25.以下任一情形: (a) 在签署ICF前8周内,出现有临床意义的慢性感,即骨髓炎、支气管扩张等(允许慢性指甲感染) (b) 出现需要住院或接受IV抗感染药物治疗的其他感染,但在签署ICF前至少4周内未完成;26.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需要口服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病毒药物)的感染。;27.除基于COVID-19评估结果,筛选前2周内任何已知或疑似COVID-19暴露外,还需根据当地政策,筛选时PCR或抗原检测阳性(中心或地方实验室视情况而定)。如果已知或疑似有暴露,受试者在2周后必须是再检阴性,并且在进入研究时必须无症状。;28.任何严重COVID-19感染史(例如,长期住院[不包括以观察为目的的住院])或任何既往COVID-19感染伴有COVID长期症状和/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未消退后遗症。;29.首次给药前6周内任何轻症/无症状COVID-19感染(根据临床症状经实验室确诊或疑似)。;30.在每次筛选访视时,满足一下任一TB准则: (a) 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 (b) 病史或既往体格检查表明存在活动性TB; (c) 最近与活动性TB患者有过联系,但TB专家未进行充分的评估记录,也未就潜伏性TB给予可行的治疗。;31.筛选时,通过QFT-GIT实验进行TB检测: (a) 已排除活动性TB阳性结果,并且在进行研究干预药物给药前已开始就潜伏性TB给予适当治疗; (b) 通过相同的测定法立即进行复检后确证为无法确定的不确定性结果。;32.任何已知恶性肿瘤或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 (a) 签署ICF前≥ 3个月,成功治疗的皮肤鳞状或基底细胞癌; (b) 在签署ICF前≥ 1年,明显有效治愈的原位宫颈癌。;33.有性生活且宫颈完整的女性,在随机分组前2年内必须有宫颈癌筛查(根据当地指南,巴氏涂片或HPV检测)正常结果的记录。必须对随机分组前2年内,有记录的任何宫颈癌筛查异常结果进行重新检测,以确认患者是否合格。;34.因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未能遵守所有需要进行的筛选程序。;35.既往接受过anifrolumab。;36.研究者判定受试者可能未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例如,自注或由护理者在家进行研究干预给药)。;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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