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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136】AZD0486单药治疗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136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ZD-0486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ZD-0486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2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性或难治性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试验通俗题目

AZD0486单药治疗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AZD0486在复发性或难治性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青少年和成人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7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A部分剂量递增:评估AZD0486在16~80岁(含)Ph(+)或Ph(-)R/R B-AL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B部分剂量优化:根据NCCN疗效标准评价AZD0486的初步有效性;评估AZD0486在12~80岁(含)R/R Ph(-)B-ALL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C部分有效性扩展:根据NCCN疗效标准评价AZD0486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6 ; 国际: 14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2-0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A 3 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对于<18岁的受试者:受试者和/或其法定代理人已查阅患者须知和ICF,已回答问题,并已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3.为支持基因组学整合计划的可选遗传研究的样本采集前,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遗传研究知情同意书(请见附录D2 );4.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必须符合下文所述。 (a) 仅限A部分:16~80岁。如果儿童受试者≥16岁,体重应≥40 kg。 (b) B部分和C部分:12~80岁。如果受试者<16岁,体重应≥30 kg。如果儿童受试者≥16岁,体重应≥40 kg。;5.根据WHO制定的标准(WHO 2016)和NCCN指南,已知诊断为表达CD19的复发性或难治性B-ALL,包括: (a) 通过形态学和当地流式细胞术免疫表型评估外周血或骨髓中存在表达CD19的原始幼稚细胞,证实当前处于复发状态,且有相关医疗记录支持。 (b) 骨髓中未成熟淋巴细胞≥5%。 (c) 仅A部分:将入组Ph(+)B-ALL和Ph(-)B-ALL受试者。 (d) B部分和C部分:将入组Ph(-)B-ALL受试者。;6.既往接受过至少2线治疗,受试者对既往治疗表现为难治性或末线治疗后复发或者既往接受过1线治疗,受试者对其表现为难治性或随后复发,同时受试者不适合或没有其他可用的标准治疗选择。 (a) 仅限A部分:对于Ph(+)B-ALL受试者,仅有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不耐受或有禁忌症,或者尽管接受了≥2种不同的TKI治疗仍复发难治,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b) 对于B部分和C部分,患有CD19靶向治疗难治性疾病的受试者入组人数将限制为队列的25%。申办者可根据该人群的新数据修改该限制。CD19靶向治疗的难治性定义为: -在靶向CD19的CAR-T治疗后未达到CR或在靶向CD19的CAR-T治疗后12周内复发的受试者。 -至少2个周期的贝林妥欧单抗治疗后未达到CR的受试者。 -贝林妥欧单抗末次输注后8周内发生疾病进展/复发的受试者。 (c) 受试者不适合接受任何其他已获批的治疗选择。 (d) 难治性复发定义为挽救治疗后未达到CR/CRi。;7.16岁以上受试者需满足ECOG≤2。≤16岁的受试者的Lansky评分必须≥50%。;8.受试者需满足:既往TCE>4周、既往CAR-T细胞治疗或自体SCT>8周或既往异基因SCT>12周,若为急性或慢性GVHD的患者,需满足在AZD0486治疗前3周内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9.具有充分的肝功能: (a) 总胆红素<1.5×ULN(除非受试者已知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胆红素必须<3×ULN)。 (b)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ALT必须≤3×ULN(除非受试者已知或疑似存在疾病肝脏浸润,在这种情况下AST/ALT必须<5×ULN)。;10.根据以下标准评估的具有充分的肾功能: (a) 对于≥18岁的受试者-使用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CrCl)或使用MDRD公式计算eGFR或CKD-EPI≥45 mL/min/1.73m2。 (b) 对于<18岁的受试者-使用Schwartz公式推导下表中定义的每个年龄/性别的血清肌酐阈值,以使用CDC发布的儿童身高和身材数据估计GFR,如下所示。 12至<13岁:男性1.2,女性1.2;13至<16岁:男性1.5,女性1.4;16至18岁:男性1.7,女性1.4; 或者通过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CrCl或通过MDRD公式计算的eGFR或CKD-EPI≥70 mL/min/1.73 m2。;11.具有充分的心脏功能,定义为LVEF≥45%。;12.既往治疗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脱发除外)必须消退至≤2级;既往神经毒性或CRS必须完全消退。;13.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治疗前72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b)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60天内,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另外,男性受试者在上述时间内还不得捐精或储存精子。 (c) 女性受试者:必须为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见下文)或在整个研究期间和AZD0486末次给药后60天内必须采取方案规定的高效女性避孕方法(定义见下文)。 -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绝经后女性。如果女性在计划的治疗分配(A部分和C部分)或随机化(B部分)日期前闭经12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视为绝经后女性。还需符合以下年龄特定要求: o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并且卵泡刺激素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o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持续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与未绝育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AZD0486末次给药后60天内使用一种如下定义的高效避孕方法。与负责医生讨论上述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 o 以下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期禁欲(推算日历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排卵期后避孕方法)、体外射精(性交中断法)、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应同时使用。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o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完全禁欲,前提是完全禁欲是受试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定义为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内避免与异性性交)([定期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排卵期后避孕法]、声明在暴露于研究干预期间禁欲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伴侣输精管切除、依伴侬、双侧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左炔诺孕酮宫内节育系统、Depo-Provera注射、口服避孕药和Evra Patch、Xulane、或舞悠。;

排除标准

1.孤立性髓外疾病复发。;2.Burkitt淋巴瘤/白血病受试者。;3.ALL引起活动性CNS受累,定义为CNS2(<5个白细胞/μL CSF,细胞离心涂片上有原始幼稚细胞)或CNS3(≥5个白细胞/μL CSF,细胞离心涂片上有原始幼稚细胞)。正处于CNS复发的受试者无资格参加研究的A部分和B部分,但如果在入组前对CNS病灶进行了成功治疗,则有资格参加C部分。成功治疗CNS病灶标准为完成CNS治疗后至少间隔1周进行的2次连续CSF评价证实为CNS1状态。;4.ALL累及睾丸。;5.有临床相关CNS疾病史或现病史,如癫痫、惊厥发作、轻瘫、失语、卒中、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或精神病;或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会使受试者处于不可接受的毒性高风险中,可能干扰治疗的成功或安全实施治疗,或可能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的解读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疾病。不会排除唐氏综合征受试者。;6.有可能累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当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7.既往接受CAR-T或TCE治疗时发生过4级神经毒性。;8.诊断为另一种恶性肿瘤或接受了另一种恶性肿瘤相关治疗,其自然史或治疗可能干扰AZD0486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既往或并发恶性肿瘤、其自然史或治疗不可能干扰研究治疗方案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9.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a) 存在COVID-19感染的受试者,需满足完全无症状,并在本研究药物服用第1周期第1天前间隔5~7天按机构标准进行2次COVID-19检测且结果必须为阴性。 (b) 存在已知或疑似EBV长期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已知有HLH病史的受试者和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1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HBV或HCV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对于HIV感染的受试者,若接受有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且在6个月内检测不到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对于慢性HBV感染受试者,如果经抑制治疗后检测不到HBV病毒载量,或者证实已治愈(HBsAg阴性),则可入组。对于HCV感染受试者,若有材料记录为已治愈(EOT后24周检测不到HCV RNA)可入组。;11.重大心脏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未受控制的心绞痛或危及生命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筛选前≤12周有心肌梗死史、≥3级纽约心脏病学会充血性心力衰竭、重度心功能不全或持续QTc间期延长(>480 ms,QTcF)。;12.既往抗癌治疗中出现未消退的≥2级(NCI CTCAE v5.0)AE,以下情况除外: (a) 脱发 (b) 疲劳 (c) 周围神经病(不包括≥3级的周围神经病);1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a) 经根治的恶性肿瘤,AZD0486首次给药前≥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风险低。 (b) 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无疾病证据。 (c) 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 (d) 处于监测下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恶性肿瘤或激素治疗控制下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恶性肿瘤(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14.在AZD0486首次计划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TCE治疗、AZD0486首次计划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CAR T细胞治疗或自体HSCT,或AZD0486首次计划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alloSCT,或在AZD0486治疗前3周内有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急性或广泛慢性GVHD证据。;15.需要长期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16.癌症化疗: (a) FDA批准的TKI和羟基脲必须在AZD0486给药前一天停用,且不应在C1D1合并给药。 (b) 以下药物用于控制增殖性疾病时,必须在AZD0486首次给药(C1D1)前至少48小时停用:部分生物碱类抗肿瘤药物,6-巯嘌呤,6-硫鸟嘌呤、口服甲氨蝶呤。 (c) 以下药物必须在AZD0486给药前>1周停用,且不应合并给药:化疗(例如,氯法拉滨、阿糖胞苷>100 mg/m2、甲氨蝶呤>25 mg/m2/天)。 (d) 天门冬酰胺酶(非聚乙二醇化)必须在AZD0486首次给药前>2周停用。聚乙二醇化天门冬酰胺酶或calaspargase必须在AZD0486给药前>4周停用,且不应合并给药。;17.AZD0486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非针对于CNS的放疗。;18.AZD0486治疗前8周内接受过CNS导向的放疗。;1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20.建议避免在首剂AZD0486给药前72小时(最好7天)或DLT期间接种COVID-19疫苗,以避免由于疫苗相关AE与试验用药品AE可能重叠导致的安全性数据解释偏倚。;21.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在过去28天或(该药物)5个半衰期内给予研究干预,以较短者为准。;22.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研究/多项研究中接受治疗,或结束治疗后不到30天。;23.已知对AZD0486或本品的任何辅料过敏。;24.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5.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循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6.既往曾入组本研究。;27.当前处于妊娠期(通过妊娠试验阳性确认)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AZD0486末次给药后60天内怀孕(女性)或授精(男性)。;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15006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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