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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8650
正在进行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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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口咽鳞癌
探索PD-1抑制剂(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双药新辅助化疗治疗局部晚期HPV+口咽鳞癌有效性及安全性的II期、单臂、单中心研究
探索PD-1抑制剂(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双药新辅助化疗治疗局部晚期HPV+口咽鳞癌有效性及安全性的II期、单臂、单中心研究
HPV感染引起的口咽癌是一类病因、临床表现和预后都有独特差异的口咽部肿瘤,目前其发病趋势正逐年上升。局部晚期HPV相关口咽癌的治疗需要综合手术、放疗、化疗等多种手段,较为复杂。近年来,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药物在头颈鳞癌中有了较多应用,有效性及安全性都有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主要是针对复发/转移的患者。HPV阳性口咽癌由于其独特的肿瘤特性,既往数据显示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药物的应用会有较好疗效,应用于新辅助治疗有可能提升患者手术机会,改善生活质量。因此,本研究将PD-1单抗联合头颈鳞癌中的常用化疗方案(铂类药物+紫杉醇)用于局部晚期HPV阳性口咽癌的新辅助治疗,旨在探索该新辅助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望为头颈鳞癌的新辅助疗法提供新的方案,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提高疾病预后。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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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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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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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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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施任何试验相关流程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性别不限,年龄≥18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定,研究者评估为未经任何治疗的口咽鳞癌,T分期为局部晚期(最大径>3.0cm的T2,以及所有T3及T4),具体解剖部位包括扁桃体、软腭、舌根、口咽后壁; 4.采用p16的免疫组化检测作为替代指标以明确是否HPV+(采用≥ 70% 的中等或强阳性(肿瘤细胞)作为诊断标准或采用HPV DNA 或 RNA检测; 5.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 6.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当前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7.ECOG评分0-1分; 8.预期生存时间>6个月; 9.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3)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 g/dL (90 g/L) or ≥5.6 mmol/L 4)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ULN但直接胆红素≤ ULN 5)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ULN,或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5×ULN 6)血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7)凝血功能良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或者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但凝血酶原时间(PT)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1.5倍ULN;或者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但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 8)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0.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1.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化疗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2.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3.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系统性全身治疗; 4.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5.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 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活性成分或辅料,及本研究化疗药物顺铂、卡铂、紫杉醇、多西他赛过敏者; 8.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9.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10.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亦可入组: 1)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1000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2)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1.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2.首次给药之前(第 1 周期,第 1 天)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3.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4.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2 级的慢性心衰; 3)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4)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 5)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6)活动性肺结核; 7)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8)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9)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 10)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11)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2)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患者; 15.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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