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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650
进行中(招募中)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洛奈利单抗注射液
2022-03-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实体瘤患者
F520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F520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Ⅰb/Ⅱ期研究
273400
第一部分: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Ⅰb期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估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情况,以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有效性; 2.评价F520和仑伐替尼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第二部分: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子宫内膜癌、宫颈癌的Ⅱ期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有效性(ORRw24)。 次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CRR,PFS,DOR,DCR,DFS,TTP,OS等); 2.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适用于Ⅰb期、Ⅱ期): 1.探索生物标志物(PD-L1、TMB、MSI/dMMR等)与疗效的相关性; 2.探索F520的免疫原性与疗效、安全性的关系; 3.如数据允许,血药浓度数据将用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分析。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5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5-27
/
否
1.Ⅰb期: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研究人群: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实体瘤患者(子宫内膜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等),经充分标准方案治疗后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3)预期生存期≥12周; 4)ECOG 0-1分; 5)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入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药物保持不变; 6)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不允许在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聚乙二醇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G-CSF)或输血作为预防性使用):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淋巴细胞百分比≥10%; 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Cr>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者; 8)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2.Ⅱ期: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女性; 2)研究人群: 队列1:接受过至少一线方案治疗后进展的复发或转移的子宫内膜癌者(癌肉瘤除外),既往含铂治疗线数≤2; 队列2:接受过至少一线含铂方案治疗后进展的复发或转移的宫颈癌患者(鳞癌、腺癌及腺鳞癌);在接受含铂方案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后6个月内进展的也可入组; 3)预期生存期≥12周; 4)按照RECIST1.1标准,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通过增强CT和/或增强MRI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结外病灶:长径≥10mm;结内病灶:短径≥15mm); 5)ECOG 0-1分; 6)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入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药物保持不变; 7)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不允许在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聚乙二醇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G-CSF)或输血作为预防性使用):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淋巴细胞百分比≥10%; 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Cr>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者; 9)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治疗药物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放疗、化疗、中药、激素治疗、手术、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肿瘤治疗者;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者;
2.既往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VEGF血管生成药物(既往仅使用过贝伐珠单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抗PD-1、抗PD-L1、抗PD-L2或任何其他特异性靶向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抗体或药物治疗者;
3.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除非他们已经完成了局部治疗(例如,全脑放射治疗[WBRT]、手术或放射外科治疗),并且在本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4周已经停止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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