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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360
主动暂停(申办方决定于2024.02.12暂停本研究筛选及入组.)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2022-06-02
JXSL2101125
中国EGFR 野生型伴随MET异常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一项评估赛沃替尼联合度伐利尤单抗治疗中国EGFR 野生型伴随MET异常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研究
赛沃替尼联合度伐利尤单抗治疗中国EGFR 野生型伴随MET异常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项开放标签、干预性、多中心、探索性研究
201203
评估赛沃替尼与度伐利尤单抗联合治疗存在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和MET扩增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计划招募大约60名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和MET扩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接受赛沃替尼与度伐利尤单抗联合治疗。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60 ;
国内: 47 ;
2022-11-23
/
否
1.有能力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具体表现为其已理解该知情同意书(ICF)及研究方案中的要求和限制。;2.在开展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程序、采样和分析前必须提供受试者签署姓名及日期的知情同意书。;3.在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的女性和/或男性。;4.体重>30 kg。;5.有下列特征的NSCLC: (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b) EGFR野生型 (c) 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队列1)、MET扩增(队列2)(IHC法检测出的MET高表达,即≥70%的肿瘤细胞中IHC 3+,和/或MET基因拷贝数增加,即采用FISH法检测出的GCN≥5或MET/CEP7≥2,或采用NGS法检测出肿瘤细胞占比大于或等于20%,覆盖≥200×测序深度和GCN≥5)。;6.WHO/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且在基线或首次给药日前2周内未出现恶化。;7.签署ICF时预期生存时间至少大于或等于12周。;8.签署ICF时既往接受过不超过两系统抗肿瘤治疗。;9.必须有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在基线时存在至少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0 mm,淋巴结短径≥15 mm)(病灶须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影像(MRI)精确测量出且能够重复精确测量)。;10.造血功能良好,定义为: (a) 血红蛋白≥9 g/dL(在过去2周内未输血)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c)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在过去10天内未输血);11.肝功能良好,定义为: (a) 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或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2.5×正常值上限(ULN),且总胆红素(TBL)≤ULN (b) 或TBL>ULN至≤1.5×ULN,且ALT和AST≤ULN;12.肾功能良好,定义为:肌酐<1.5 x 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基于研究中心的标准方法评估。仅当肌酐> 1.5 x 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13.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2 x 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1.2 x ULN,除非受试者接受了影响这些参数的治疗性抗凝治疗。;14.已知患有肿瘤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受试者,如果接受低分子量肝素(LMWH)治疗后临床病情稳定≥2周,则有资格参加研究。;15.能够吞咽和保留口服药物。;16.愿意和能够遵守所有研究和随访程序。;17.女性受试者如具有生育能力,须采用充分的避孕措施(见第5.3.1节),不应处于哺乳期,且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或必须通过满足以下筛查标准之一来证明不具有生育能力: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超过50岁,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年龄在50岁以下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并且机构LH和FSH水平在绝经后的范围内,将被视为绝经后; 有不可逆的手术绝育史记录的妇女,如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但不包括输卵管结扎。 更多信息请参见附录G(避孕要求)。;1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应在研究期间和停止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愿意使用屏障避孕。从给药开始到停止研究治疗后6个月,受试者应避免捐献精子。;
登录查看1.由研究者判断,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可能显著干扰口服治疗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未控制的恶心、呕吐、≥2级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既往重大肠道切除术)。;2.当前或过去6个月内被确诊患有以下任何心脏疾病: (a) 不稳定性心绞痛 (b) 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2级) (c) 急性心肌梗死 (d) 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 室性心律失常;3.在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发生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尽管给予药物治疗BP≥150/95 mmHg)。;4.根据筛选期临床研究中心心电图仪获得的QTcF值和3次心电图检查结果,筛选时平均静息校正QT间期(QTcF)>470毫秒(女性)或>450毫秒(男性)。 (a) 任何可能增加QTcF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心脏衰竭、不能通过补钾治疗纠正的慢性低钾血症、先天性或家族性QT延长综合征、有一级亲属中40岁以下者出现原因不明的猝死家族史,或已知可延长QT间期并导致尖端扭转型室速的伴随药物。;5.在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临床意义的重大异常,例如:完全左束支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二度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250毫秒。;6.当前或最近6个月内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7.在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广泛性放疗(包括治疗性放射性同位素,如锶89),或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7天内接受过局限性放疗用于支持治疗,或尚未从此类治疗的副作用中缓解。;8.在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开始给予研究药物前≤7天内接受过小手术。;9.活动性乙型肝炎(HBV)(HBV表面抗原[HBsAg]结果阳性)或丙型肝炎(HCV)。本研究的入组资格评估不需要进行病毒检测。既往HBV或HCV感染或已恢复的患者如满足以下条件则符合入组要求: (a) HBsAg阴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阳性或 (b) HBsAg阳性,但超过6个月内转氨酶和HBV DNA水平(0至2000 IU/mL,失活载体状态)均正常,并且愿意至少在研究期间开始和维持抗病毒治疗。 (c) 患有既往或已缓解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必须每月监测ALT和乙型肝炎病毒DNA。 (d) HBV DNA水平>2000 IU/mL,但在过去3个月内接受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必须在研究期间维持抗病毒治疗。 HCV抗体呈阳性的受试者只有在HCV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呈阴性的情况下才可入组研究。;10.任何来源及临床分期的肝硬化史,或有其他严重肝脏疾病或累及肝脏的相关慢性疾病病史,伴或不伴正常肝功能,如: (a) 血色素沉着 (b) α -1抗胰蛋白酶缺乏 (c) 自身免疫性肝炎(AIH) (d)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PSC) (e)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PBC) (f) 活检证实伴有晚期纤维化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 (g) 活检证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晚期纤维化 (h) 威尔逊氏病 (i) 肝细胞癌;11.存在其他活动性癌症,或在过去5年内有侵袭性癌症治疗史。至少3年前接受过根治性局部治疗且被评估为不太可能复发的I期癌症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所有既往接受过治疗的原位癌(即非浸润性)受试者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病史的受试者均有资格参加研究。;12.具有对EGFR、ALK、ROS1靶向药物敏感的基因突变。;13.在研究治疗开始时,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所有毒性中未恢复至≤1级(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5.0)的受试者。允许任何级别脱发的受试者入组研究。;14.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2周内存在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为无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治疗),有软脑膜转移的受试者不得入组研究。;15.有ILD、药物诱导性ILD和需要接受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史,或有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16.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体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 (a)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b) 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患桥本综合征之后)且接受激素替代疗法后病情稳定的受试者。 (c) 不需要全身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病 (d) 在过去5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只能在与研究医生咨询后。 (e) 仅通过饮食就可以得到控制的乳糜泻受试者;17.已知的严重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结核病或人免疫缺陷病毒(人免疫缺陷病毒1/2抗体阳性)。本研究的入组资格评估不需要进行检测。;18.已知有度伐利尤单抗给药的禁忌症。;19.已知对度伐利尤单抗或赛沃替尼或化学结构或类别相似的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发生超敏反应。;20.既往暴露于免疫介导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CTLA-4、抗PD-1、抗PD-L1,以及抗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2(抗PD-L2)抗体,不包括治疗性抗肿瘤疫苗。;21.既往暴露于任何HGF/MET抑制剂,例如foretinib、克唑替尼、卡博替尼、meres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tepotinib等。;2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任何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参加本试验或导致受试者无法遵守研究方案的严重的或未得到控制的全身疾病,包括肾移植、活动性出血体质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压等。;23.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晚期NSCLC的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栓塞或单克隆抗体)。;24.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近30天内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并使用研究性干预治疗或医疗器械,或同时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治疗结束后随访期间。;25.参与研究计划和/或执行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公司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员工)。;26.如果受试者不太可能遵从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研究者可判断受试者不得参与研究。;27.之前曾入选过本研究。;2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29.在度伐利尤单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正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对于这一标准,以下情况例外: (a) 鼻内用、吸入性、外用或局部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b) 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 (c)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性给药(如CT扫描预防用药);30.在度伐利尤单抗首次给药之前30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入组后,受试者在接受度伐利尤单抗治疗期间及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能接种活疫苗。;31.主要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的其他因素。;32.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或无法在接受首次研究治疗之前停用)已知是CYP3A4强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或CYP1A2强抑制剂(贯叶连翘,3周内)的受试者将被排除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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