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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8114】vNKT细胞免疫治疗用于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肝细胞癌的单臂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30007811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11-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vNKT细胞免疫治疗用于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肝细胞癌的单臂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vNKT细胞免疫治疗用于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肝细胞癌的单臂I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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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 (1)评估vNKT免疫细胞治疗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肝细胞癌的总体生存时间(Overall Survival, OS)。 (2)评估vNKT免疫细胞治疗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HCC,由研究者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和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DCR)。 2. 次要目的 (1)评估vNKT免疫细胞治疗二线治疗后进展HCC的安全性,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确定的无进展生存(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疾病缓解持续时间(Duration of Response, DOR)、至首次疾病进展时间(Time to Progression, TTP)、至疾病缓解时间(Time to Response, TTR); (2)评估vNKT免疫细胞治疗二线治疗后进展的HCC,研究者根据mRECIST标准(mRECIST)确定的ORR、PFS、DOR、DCR、TTP、TTR。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疑难疾病精准诊治攻关项目(SHDC2020CR2038B);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探索者计划(21TS1400500)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2-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 18-78岁,性别不限。 (2)不可手术切除且不适合局部治疗,且经过一线、二线治疗后进展的晚期肝细胞癌,并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诊断为HCC;2)根据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标准临床确诊为HCC。不伴肝硬化的患者必须经组织学证实诊断为HCC。 (3)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 ≥ 3个月。 (5)Child-Pugh评分 ≤ 6,即Child-Pugh A。 (6)受试者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进行评价。 (7)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 1)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9g/dL(检测前14天内未输血或接受成分血); 2)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2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 Child-Pugh A; 3)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且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 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该使抗凝剂处于治疗要求的范围内); 5)尿蛋白≤1+,若尿蛋白>1+,需收集24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 克; 6)心脏功能正常。即心电图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心脏超声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大于50%。 (8)育龄妇女在试验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12个月。 (9)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肝内胆管癌、纤维板层样肝癌、混合型肝细胞癌和混合型胆管细胞癌。 (2)既往接受过细胞免疫治疗的患者。 (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了或正在参加其他药物/疗法临床试验的患者。 (4)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接受了大型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此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活疫苗接种、免疫治疗,2周内进行了放疗。 (5)患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6)过去5年内有肝细胞癌以外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早期前列腺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7)活动性炎性肠病或消化道溃疡。 (8)HIV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9)伴有临床症状且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10)活动性肺部疾病(肺炎、阻塞性肺病、哮喘)或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11)具有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续性或活动性(严重)感染; 2)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血压持续大于150/90mmHg) ; 3)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4)心脏疾病(纽约心脏学会定义的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脏传导阻滞) ; 5)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如下情况: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 (12)患有血液系统疾病:白血病、淋巴结、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瘤等。 (13)除白癜风意外的免疫缺陷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 (14)随机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每日咳/咯血2.5ml及以上、消化道出血、有出血危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基线期,若大便潜血阳性,可复查。复查后若仍为阳性,需要进行胃镜检查,若胃镜提示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则不能入组(入组前3个月及以内接受胃镜检查排除此类情况者除外)。 (15)具有明显遗传性疾病。 (16)曾接受过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18)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19)研究者判断依从性不佳,或有其他情况导致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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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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