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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810】AK104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081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3-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胰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AK104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

试验专业题目

抗PD-1和CTLA-4双特异性抗体AK104联合化疗一线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多中心、开放性、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03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AK104联合白蛋白紫杉醇与吉西他滨(AG) 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抗肿瘤活性。 (2)评价AK104联合AG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评价AK104联合AG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药代动力学(PK) 特征。 (2)评价AK104联合AG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根据免疫治疗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iRECIST), 评价AK104联合AG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抗肿瘤活性。 (2)探索受试者肿瘤组织中与AK104联合AG抗肿瘤活性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5-2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当天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均可;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胰腺导管腺癌;4.既往未接受过针对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的系统性治疗; 对于既往接受过以根治为目的的诱导化疗、 同期放化疗或辅助/新辅助化疗的受试者, 复发时间需距离自上次治疗结束至少 6 个月;5.根据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选择为靶病灶, 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 可考虑作为靶病灶;6.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 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7.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8.良好的器官功能;9.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20天内有效避孕;

排除标准

1.组织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腺泡细胞癌、 神经内分泌癌、 胰母细胞瘤等;2.已知存在有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 脑膜转移、 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 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 经过治疗后无症状,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 4 周(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 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3.已知存在胚系 BRAC1/2 突变的受试者;4.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 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水(≥1 次/月);5.在筛选期,受试者出现研究者认为临床不可接受的原发疾病恶化的症状或体征;6.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 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7.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 包括胃肠道梗阻(包括不完全性肠梗阻)、 无法吞咽、 吸收不良综合症, 或不可控的恶心、 呕吐、 腹泻, 或其他严重影响营养吸收的胃肠道疾病;8.在首次给药前 1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如消化道出血、 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9.在过去 3 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 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等;10.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除诊断胰腺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 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11.存在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12.根据 NCI CTCAE v5.0 标准定义≥2 级周围神经疾病;13.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14.存在严重神经或精神疾病,包括痴呆和癫痫发作;1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6.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 抗 PD-1 抗体、 抗 PD-L1 抗体、 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 针对 ICOS、 CD40、 CD137、 GITR、 OX40 靶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如 CAR-T) 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17.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任何肿瘤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 干扰素、 胸腺肽等);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18.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19.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 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 0 级或 1 级, 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 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 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 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 可能会被纳入研究;20.已知对白蛋白紫杉醇和吉西他滨化疗存在禁忌症的受试者(参见白蛋白紫杉醇和吉西他滨的说明书);21.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已知对 AK104、 白蛋白紫杉醇或其他白蛋白产品、 吉西他滨、 或其任何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22.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 乳糜泻、 韦格纳综合征、 桥本甲状腺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硬皮病、 结节病或自身免疫性肝炎;23.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 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 需结合胸部影像学检查、 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24.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25.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 HIV 检测阳性者;26.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 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27.活动性感染, 包括研究给药前 2 周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 抗真菌治疗的感染、 筛选期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CTCAE≥1 级, 经研究者判断为肿瘤原因导致的除外);28.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29.在首次给药前的 28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如果入选,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予 AK104 后12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30.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1.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 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0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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