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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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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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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恶性实体瘤
一项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估 ABP1011T 片的安全性、耐受性、 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开放、单/多次给药 剂量递增及扩展队列的 I/II 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估 ABP1011T 片的安全性、耐受性、 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开放、单/多次给药 剂量递增及扩展队列的 I/II 期临床研究
一期: 主要目的:评估 ABP1011T片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剂量限制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以及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 研究ABP1011T片单次和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初步评估ABP1011T片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 二期: 主要目的:初步评估ABP1011T片在目标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 初步评估ABP1011T片在目标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 评估ABP1011T片在目标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
Ⅰ期+Ⅱ期
不适用
不适用
上海爱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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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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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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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18岁≤年龄≤75岁,男女不限; 3. 预期生存期≥12周; 4. 体力状况评分ECOG≤1分; 5. I期研究: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II期研究: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且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结直肠癌、膀胱癌、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癌、肝癌、卵巢癌或I期试验中发现的其它敏感瘤种的患者;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6. 首次给药前已经从以往末次治疗的毒性效应中恢复(CTCAE ≤ 1级,除“脱发”“色素沉着”等特殊情况外),此外研究者判断相应AE不具有安全性风险者; 7. 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90mmHg,且首次给药前7天内降压药物及使用剂量无变化。 8. 器官和骨髓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g/L,且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小板或红细胞,且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生长因子、促红细胞生长因子、白介素-11等)治疗; (2)肝功能:无肝硬化病史(失代偿性肝硬化 Child-Pugh B、C 级)。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TBIL≤2.5×ULN,ALT和AST≤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orft-Gault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研究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入组判断; (4)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登录查看1. 既往或现患其它类型恶性肿瘤,但应除外以下情形: (1) 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 (2) 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2. 对于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者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的患者; 3. 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或药物: (1)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大手术的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或者需要打开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的手术。但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严重创伤指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2)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肿瘤栓塞术);如为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停药≤2周;如为亚硝基脲、丝裂霉素或单克隆抗体,停药≤6周。如果因为日程安排或药物PK特性导致洗脱时间不充分,则需要和申办者讨论; (4)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强效CYP3A4或CYP2C9抑制剂或诱导剂; (5)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已知可以显著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如Ia类和III类抗心律失常药); 4.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非肿瘤脑膜转移患者)或脊髓压迫病史的患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研究首次给药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4周后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5. 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首次给药前三周内进行过穿刺引流的有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的患者; 6. 筛选前的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1) 心功能≥纽约心脏协会(NYHA)Ⅱ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3) QTcF(Fridericia公式)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家族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病史(如预激综合征); (4) 给药前六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 (5) 过去2年内有≥3级的血栓栓塞事件病史,或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7. 筛选期电解质紊乱者; 8. 经系统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9.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10. 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如下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且大便潜血(≥2+);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者; 11. 既往或现患≥3级的胃肠道穿孔或内脏瘘者; 12. 筛选期腹泻≥3级者; 13. 有活动性感染证据: (1) 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HBsAg阳性,且HBV-DNA≥2000IU/ml且肝功能异常); (2) 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丙肝抗体HCV-Ab阳性、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且肝功能异常); (3) 首次药前4周内全身性使用抗感染治疗药物≥7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4) 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 1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RNA)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 15.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例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7. 有酒精或药物依赖,或有晕针、晕血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的患者; 18. 习惯性饮用葡萄柚汁或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且在试验期间无法戒断者; 19.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除外:患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随访期;或上次研究用药已经超过5个半衰期); 20.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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