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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60085】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接受Ixekizumab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60085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依奇珠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依奇珠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8-05-0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中到重度斑块型银屑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接受Ixekizumab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LY2439821治疗中国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是评估Ixekizumab 80mg每2周(Q2W)或Ixekizumab 80mg每4周(Q4W)给药治疗中到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Ps)在第12周时的治疗效果是否优于安慰剂。次要目的是评估Ixekizumab 80mg Q2W或80mg Q4W诱导给药和80 mg Q4W维持给药在治疗中到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方面是否优于安慰剂。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43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18-05-24

试验终止时间

2020-06-04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8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2.目前患有慢性斑块型银屑病,且在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至少6个月确诊患有慢性寻常型银屑病。;3.筛选(第1次访视)和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时至少10%的BSA受累;4.筛选(第1次访视)和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时sPGA评分≥3,且PASI评分≥12;5.适合接受光疗和/或全身性治疗;6.已签署经礼来公司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该地区研究审查委员会(IRB)/E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患有脓疱型、红皮病型和/或点滴型银屑病;2.具有药物诱导性银屑病病史;3.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周内出现临床显著银屑病复发;4.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性非生物银屑病疗法(包括但不限于口服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PUVA]光疗;环孢素;皮质类固醇;MTX;口服维甲酸;吗替麦考酚酯;硫鸟嘌呤;羟基脲;雷帕霉素;硫唑嘌呤;富马酸衍生物;或1,25二羟基维生素D3及其衍生物)或者光疗(包括口服和局部PUVA光线疗法,中波紫外线[UVB]或者利用日光浴床或治疗性日光浴进行自我治疗);

5.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至少4周以及研究期间无法避免过度阳光暴晒或日光浴;6.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伴随或近期使用任何尚在清除期的生物制剂:依那西普<28天;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或阿法西普<60天;戈利木单抗<90天;乌司奴单抗<8个月;利妥昔单抗或依法珠单抗<12个月;或者任何其他处于5个半衰期内的生物制剂;7.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4周内接受过口服中草药治疗,但外用中草药是允许的;8.曾经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或其他靶向α-4-整合素的制剂;9.既往完成或退出过本研究,或既往暴露于Ixekizumab或任何其他直接靶向IL-17(例如苏金单抗)或IL-17受体的其他生物类药物;10.已知患者对任何生物制剂过敏或存在超敏反应,如果患者参加本项研究可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11.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完成本项研究的12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已经在基线前12周内参加过有关疫苗的临床研究。研究者应该在开始治疗前审核患者的接种状态,遵守成人接种非活疫苗用于预防感染性疾病的地方指南。;12.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个月内接种过卡介苗(BCG),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或完成本项研究治疗的12个月内接种卡介苗;13.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8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或者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此类手术,且研究者在咨询礼来公司或其指定代表的意见后,认为此类手术可能会为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14.罹患活动性克罗恩病(CD)或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UC);15.现患有或曾经患有淋巴组织增生疾病,或者在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5年内存在淋巴组织增生疾病的体征或症状;或者在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5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或者具有恶性肿瘤病史;16.患有明显不可控心脑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死[MI]、不稳定心绞痛、不稳定高血压、中重度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I/IV],或者脑血管意外[CVA])、呼吸系统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或在筛选时有实验室指标异常,且根据研究者意见,可能会给参加研究的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影响数据解读的情况;17.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周内存在液体潴留、MI或者新发缺血性心脏病(例如,不稳定心绞痛)、失代偿性心力衰竭,或者研究者认定的其他严重心脏疾病;18.患有显著不可控的神经精神性疾病,在访视1前30天内有自杀企图史,筛选(第1次访视)或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时抑郁症状速查表-患者自评(16项)(QIDS-SR16)的第12项(死亡或自杀意念)的评分为3,或者研究者判定为临床上具有自杀风险的患者;19.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周内患有严重感染(例如肺炎、蜂窝组织炎),已住院治疗,或已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感染;或者基线前24周内出现严重骨关节感染,或人工关节感染,或免疫功能低下以至于参加本项研究会带来不可接受风险的患者;20.患有或曾患有免疫功能低下宿主的典型感染,和/或免疫功能低下宿主中发生率增加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肺孢子菌肺炎、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或已知存在免疫缺陷;21.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12周内患有或曾患有带状疱疹或任何其他临床明显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22.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前4周内患有研究人员认为参加本项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风险的其他活动性或近期感染;这些患者可在症状消失至少4周后重新参加筛选(1次);23.基线(第0周;第2次访视)体温≥38°C(100.5°F);这些患者在经证实体温正常至少4周后可重新参加筛选(1次);24.有活动性结核病临床证据或者疑似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或者既往有活动性结核病的证据,且未接受过适当和经证实的治疗。(有关TB排除标准的其他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0.3.2.2节)。;25.具有潜伏性结核病证据(QuantiFERON?-TB Gold或T-SPOT?.TB或PPD[硬结≥5 mm]结果呈阳性,没有活动性结核病相关临床症状,且筛选时胸部X光检查结果正常),除非患者在随机分配前已完成至少4周的适当治疗并且承诺在研究期间完成后续治疗(其他要求参见第10.3.2.2节)。;26.患有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排除标准为收缩压(BP)>160 mmHg或舒张压(BP)>100 mmHg。;2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血清学检测呈阳性(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呈阳性);28.有乙型肝炎病毒(HBV)阳性证据或以下HBV检测结果阳性: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HBsAg+);或2)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29.有丙型肝炎病毒(HCV)阳性证据或HCV检测结果阳性。HCV阳性定义为:1)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Ab)阳性且2)HCV确证性试验(例如,HCV聚合酶链反应)阳性;30.筛选时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超出人群的正常参考范围,并且研究者评估认为有临床意义,和/或出现任何以下特定异常:;31.心电图(ECG)异常且有临床意义,参加本研究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32.对橡胶或乳胶过敏的患者;33.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患有其他可影响患者遵从或完成研究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疾病的患者;34.在过去4周内献血超过500 mL,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献血的患者;35.哺乳期女性;36.直接隶属于本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定义是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不论是生物学关系还是合法的收养关系;37.参加本项研究的礼来雇员或指定人员或第三方组织(TPO)雇员;38.目前正参加或最近4周内/最后1次使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退出某项涉及试验药物或未批准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的患者;或者同时入选从科学或医学角度考虑与本研究不兼容的其他类型医学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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