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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240】一项使用ZEN003694联合他唑来膦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开放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24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ZEN003694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ZEN-003694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9-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三阴性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使用ZEN003694联合他唑来膦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开放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ZEN003694联合他唑来膦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5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是一项ZEN003694联合他唑来膦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患者的II 期研究,该研究主体设计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第2部分和扩展研究部分。本次研究为扩展研究部分分为A、B、C三个队列,中国区只参加扩展研究的C队列研究,本次申报只阐述扩展研究C队列部分的目的。 主要目的 在最初确诊乳腺癌时激素受体为阴性(<5%),并针对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过TROP2-ADC 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TNBC 患者中评估 ZEN003694 与他唑来膦联用的有效性(队列A) 次要目的 ● 在最初确诊乳腺癌时激素受体为阴性,并且未针对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 TROP2-ADC 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TNBC 患者中评估 ZEN003694 与他唑来膦联用的有效性(队列C) ● 进一步评估 ZEN003694 与他唑来膦联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确定 ZEN003694、其代谢物 ZEN003791 和他唑来膦的药代动力学(PK) ● 确定 ZEN003694 和他唑来膦对患者报告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其他中国只参加扩展期研究的C队列研究

目标入组人数

国际: 3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际: 3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1-03

试验终止时间

2024-03-07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的女性或男性;2.扩展研究: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协会(ASCO/CAP)最新指南的定义,确诊患有组织学确认的转移性或复发性,或局部晚期三阴性乳腺癌。;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4.尽管接受过既往治疗,但仍有疾病进展史;5.扩展队列C(未接受过 TROP2-ADC治疗患者中的联合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1种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治疗,并且既往未接受过TROP2-ADC治疗。;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7.根据RECIST 1.1版确定的可测量病灶;8.筛选时足够的实验室参数,包括: a. 扩展研究:血红蛋白≥9.0gm/d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c. 血小板计数≥150,000/mm3 d.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ULN,或者如果由于肝转移导致肝功能异常,则AST和ALT≤5.0×ULN e. 总胆红素≤1.5×ULN(对于已知患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3.0×ULN) f. 计算的(Cockcroft-Gault公式)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 g. 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激酶时间(PTT)<1.5×ULN;9.对于没有生育能力、永久不育或绝经后(定义为在无其他医疗原因的情况下至少1年没有月经且FSH水平在绝经后水平内的)女性受试者,可纳入本研究。有生育能力并坚持从开始给药研究药物的时间点起至此后至少7个月内正确使用高效避孕措施的女性受试者也可纳入本研究。高效的避孕方式包括:与抑制排卵有关的联合雌激素和孕激素类避孕药(口服、阴道内、经皮给药);与抑制排卵有关的纯孕激素类避孕药(口服、注射、植入);宫内避孕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双侧输卵管堵塞;伴侣切除了输精管;禁欲。女性受试者从开始给药研究药物的时间点起至此后至少7个月内不得捐献卵子。;10.对于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如果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1天到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其在与妊娠或与未怀孕但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则可以入选本研究,且男性从开始给药研究药物的时间点到此后至少4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男性受试者未怀孕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应考虑采取避孕措施。;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其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且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接受妊娠试验。;12.女性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参与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7个月内不得哺乳。;13.患者有能力吞咽胶囊并遵循研究步骤要求;14.患者在开始任何研究步骤之前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有记录的BRCA1或BRCA2的胚系突变;2.正在使用或预计需要使用已知为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或CYP1A2底物的药物,且该类药物治疗窗口狭窄。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必须停用强抑制剂、诱导剂或底物。;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在本研究期间,正在使用或预计需要使用强P-gp抑制剂。;4.使用口服因子Xa抑制剂(即利伐沙班、阿哌沙班、贝曲沙班、依度沙班、奥米沙班、来他沙班、依利沙班)和因子IIa抑制剂(即达比加群)。允许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治疗。;5.研究药物给药开始前3周内曾接受过抗癌治疗(化疗、放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或研究用药)(研究药物给药开始前6周内使用亚硝脲类和丝裂霉素C除外)。;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骨靶向放射性核素治疗。;7.既往使用过研究性BET抑制剂(包括先前参加过申办方药物ZEN003694的研究);但扩展队列B中接受过ZEN003694单药治疗并有资格交叉至接受联合治疗的患者除外;8.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9.QTcF间期>470msec。;10.除脱发、疲乏和2级神经病变外,未从先前的治疗相关毒性充分恢复(即未恢复到至少1级)。;11.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不包括由先前存在的病理性骨病灶引起的病理性骨折)。;12.仅限于扩展研究:进展性、有症状的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通过手术和/或放射疗法明确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必须在明确治疗后至少3个月内根据影像学判断为具有影像学稳定性。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需要每日服用相当于>10mg泼尼松剂量的类固醇进行治疗,或在同意参与研究前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而增加类固醇剂量,则不符合纳入条件。;13.仅限于扩展研究:疾病初次诊断时,雌激素受体(ER)或孕激素受体(PR)表达≥5%;14.仅限于扩展研究:患者之前有接受过内分泌治疗;15.已知心功能受损或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如无法控制的各种室上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III或IV级)。;1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心绞痛。;17.已知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18.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副发病变,如未受控制的肺部疾病、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活动性未受控制的且需要全身性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或任何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或影响患者参与本研究的情况。;19.胃肠功能受损(即诊断为吸收不良综合征),可能会显著改变ZEN003694或他唑来膦的吸收。;20.在参与研究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其他已知活动性癌症,或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3年内有进展性或需要治疗的癌症(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21.曾经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阳性(不需要筛查),或乙型肝炎病毒(HBV)阳性且目前存在活动性疾病(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阳性,除非既往接受过治疗且病毒载量未测及,否则不得参与本研究。;2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性手术、牙科手术或支架手术外的重大手术。;23.同时在参加另一项全身性治疗的临床研究性治疗试验;24.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患者完成研究参与或遵循研究计划的任何其他原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289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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