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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6042】注射用SHR-4394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096042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1-1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前列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SHR-4394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注射用SHR-4394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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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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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SHR-4394在前列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观察SHR-4394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及确定II期临床研究的推荐使用剂量(RP2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连续入组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申办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90;30;6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1-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1-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进入本研究: 1)年龄18-85周岁,男性; 2)体力状况ECOG评分0~1分; 3)预计生存期≥6个月; 4)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前列腺腺癌,且未提示神经内分泌或小细胞特征; 5)具有可评估标准的影像学检查(根据PCWG3,具有可评估标准的影像学检查指具有病灶具体评估标准方法的检查,包括CT、MRI或骨扫描检查)证明的存在转移性病灶; 6)转移性前列腺癌患者入组时在接受去势治疗的条件下发生疾病进展,即发生了下列3项中的至少一项:①PSA进展,包括HSPC治疗阶段进展为CRPC(定义为PSA值>1 ng/mL且间隔至少1周,连续2次PSA水平较基础值升高>50%)和CRPC治疗阶段出现的PSA进展(参见8.2 有效性评价和步骤 PSA评价中PSA进展标准);②软组织病灶进展:RECIST 1.1中定义的疾病进展;③骨病灶进展:PCWG3标准定义的骨骼疾病进展,即在骨扫描发现有≥2个以上新发病灶; 7)持续的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类似物(LHRHa)治疗(药物去势)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有效的LHRHa治疗; 8)筛选时睾酮处于去势水平(<50 ng/dL或1.7nmol/L); 9)既往至少一种新型内分泌药物(如阿比特龙、恩扎卢胺等)治疗失败(指治疗过程中发生疾病进展;疾病进展定义同入组标准第6条),且至少经1种紫杉类化疗药物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或拒绝接受化疗; 10)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血常规检查(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G-CSF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 •肝功能检查: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若肝转移则 ≤2×ULN);血清转氨酶ALT和/或AST ≤3×ULN(若肝转移则≤5×ULN); •肾功能检查:血肌酐(Cr)≤1.5×ULN;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证实24小时尿蛋白量≤1.0g; •心电图检查:Fridericia公式校正QT间期(QTcF)正常(男性≤470 ms); •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凝血功能检查:APTT≤1.5×ULN,同时INR或PT≤1.5×ULN。 11)男性受试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和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且禁止捐献精子; 12)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已签署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1)计划本试验期间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 2)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减毒活性疫苗接种、放疗等(若是小分子靶向药物,洗脱期为7天或5倍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比卡鲁胺洗脱期为6周;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14天); 4)既往接受过含有以下特点之一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靶点为PSMA或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成分,例如ARX-517,Lu-177 标记的 PSMA,Enhertu(DS-8201a)等; 5)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需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的外科手术,首次用药前7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体表手术,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6)首次用药前5个半衰期内曾接受CYP3A4、CYP2D6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gp抑制剂治疗; 7)根据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2级外周神经病变、脱发、激素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胰岛素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除外); 8)已知对SHR-4394产品的任何组分(抗体偶联毒素、抗体、毒素9106-IM-2)过敏,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 9)未经充分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存在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CNS转移经过充分治疗,且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随机前至少4周恢复至消失/痊愈(与CNS治疗相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可以入组研究。此外,受试者必须在研究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或者接受≤ 10 mg/d稳定剂量或逐渐降低剂量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10)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者。需要止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经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 11)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经穿刺引流等治疗仍无法控制或穿刺引流结束后迅速复发,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第三间隙积液; 12)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根治术后的甲状腺导管原位癌; 13)伴有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或既往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病史者,或其他可能干扰免疫相关肺毒性判断的肺纤维化、迁延性肺炎、药物或放疗引起的肺炎、先天性肺炎病史或胸部CT扫描发现任何活动性肺炎证据者; 14)活动性重度消化系统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完全/不完全胃肠梗阻、持续性/反复性腹泻或腹泻伴发热、中度或重度胃肠出血(包括内镜下活动性出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胃肠穿孔、急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克罗恩病等; 15)首次用药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CTCAE≥2级的活动性感染;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16)活动性HBV或HCV感染(HBsAg阳性且病毒拷贝数≥2000 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1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器官移植史;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史,除外无需接受系统性治疗的免疫失调(如白癜风、牛皮癣等)或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能够改善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者(如1型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18)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或脑血管意外(有症状的脑缺血/出血、脑梗塞等)、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伴有冠状动脉疾病且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型心绞痛; 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以及心肌病,严重的动脉夹层或动脉瘤(如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动脉夹层等); 临床无法控制的原发性高血压 及未能根治的继发性高血压; 19)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或筛选时发现存在动静脉血栓,如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家庭和社会因素、精神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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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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