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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478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MCLA-129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MCLA-129
2023-08-23
企业选择不公示
EGFR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MCLA-129联合贝福替尼治疗EGFR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I期临床研究
抗EGFR/c-Met双特异性抗体MCLA-129联合贝福替尼在EGFR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进行的评价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研究
311103
评价MCLA-129联合贝福替尼在EGFR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可能出现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推荐II期联合剂量(RP2CD);评价MCLA-129联合贝福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MCLA-129的免疫原性;评价MCLA-129联合贝福替尼在EGFR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RP2CD下的疗效和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7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9-25
/
否
1.受试者年龄18~75岁(包含18和75岁),男女不限。;2.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非小细胞肺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且经基因检测证实既往存在EGFR敏感突变NSCLC(19外显子缺失或21外显子L858R突变,两者单独存在或与其他EGFR位点突变共存均可)。;3.对于第1部分: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需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经贝福替尼治疗的受试者,必须为疾病进展),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4.对于第2部分,各队列定义如下: 队列A:既往诊断EGFR敏感突变且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队列B:既往诊断EGFR敏感突变并经第三代EGFR-TKI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NSCLC受试者。 队列C:既往诊断EGFR敏感突变并使用第一代或第二代EGFR-TKI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NSCLC受试者。 队列B、C的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接受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或对化疗不耐受,或拒绝含铂化疗。;5.对于第一部分剂量递增阶段的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病灶;其他受试者必须有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注:选择的靶病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1)既往未接受局部治疗或2)按照RECIST v1.1确定的既往局部治疗区域内出现后续进展。;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7.预计生存期≥3个月。;8.具有一定的器官系统功能(检测前14天内未进行输血或使用成分血或G-CSF支持),定义如下: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10 g/dL 血清白蛋白≥30 g/L 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 肌酐≤1.5×ULN。若肌酐>1.5×ULN,以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50 mL/min,或测得24小时尿肌酐清除率≥50 mL/min,则患者仍然可以入选。;9.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10.能够理解试验性质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取两个之中较长者)接受了某种试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4周;有迟发毒性的化疗如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则为之前6周)。;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进行了大型手术、放射治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2周及以上接受局部的姑息放疗)。;3.对于第一部分剂量扩展阶段和第二部分:既往接受过超过3线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不包括维持治疗)。;4.既往接受过EGFR/c-Met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如JNJ-61186372、EMB-01或GB263T)治疗。;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治疗相关的毒性反应未缓解至1级或以下(CTCAE 5.0标准),脱发除外。;6.过去3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明显被治愈的或局部可治愈癌症除外,例如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7.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脑膜转移肿瘤,或存在脊髓压迫,或有脑出血风险的脑转移,或有症状脑转移,或入组前2周需要类固醇和/或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2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或脱水降颅压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8.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诊断有动脉血栓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3个月前诊断有相关血栓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必须达到临床稳定至少4周。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 在静息状态下,筛选期心电图校正的QT间期(QTcF)结果异常者,每次间隔5分钟以上复测2次,3次心电图检查的平均QTcF: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各种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二联律、三联律、预激综合征等。 研究者判定为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参见附录5)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因充血性心力衰竭住院。 心包炎/临床显著心包积液。 心肌病。 其他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9.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血清HBV DNA定量结果高于或等于检测下限(以当地实验室检测值为标准))、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有HCV病史并完成抗病毒治疗,且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HCV-RNA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梅毒滴度检测阴性者可入选)。;10.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史或目前有临床证据显示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受试者,包括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疾病或放射性肺炎。;11.患有活动性胃肠道(GI)疾病,或存在胃肠道(GI)穿孔风险的受试者,或患有其他能够显著干扰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肠梗阻、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等。;12.目前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医疗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不可控的胸腔或腹腔积液、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肺部、代谢或精神类疾病。;13.开始治疗前7天血清妊娠试验阳性的育龄期女性、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以及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计划生育的男性及女性受试者。;14.对研究药物MCLA-129、贝福替尼或两种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参见研究者手册)有过敏史或疑似过敏症状的受试者。;15.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正在使用或研究期间需要合并使用CYP3A强抑制剂或诱导剂。;16.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在使用华法林的受试者(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钠)。;17.经研究者判断,依从性不佳、不能或不愿遵从试验方案中列出的研究和/或随访程序的患者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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