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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90945】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在肺癌患者中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90945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申办方对试验方案重新编号,由M2ES103(对应登记号CTR20190945)更改为CRRH-001-01C(对应登记号CTR20211023)。由于临床登记平台要求一个临床试验方案编号对应一个登记号,所以将此条临床试验登记关闭,在CTR20211023登记号下继续进行登记。)

药物名称

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9-07-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在肺癌患者中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M2ES)注射液联合培美曲塞二钠、卡铂在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Ic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9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评价 M2ES 在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联合培美曲塞二钠、卡铂化疗多 剂量给药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2) 初步观察 M2ES 联合培美曲塞二钠、卡铂化疗在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中的疗效; 3) 评价 M2ES 在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联合培美曲塞二钠、卡铂化疗的 药代动力学特征; 4) 推荐Ⅱ期临床给药方案,研究计划与方法;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0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III/IV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a)驱动基因(如EGFR、ALK、ROS1等)阴性初治受试者; b) 近6个月内未用过化疗药物的受试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包括但不限于:i 驱动基因阳性,经相应靶向药物治疗后进展的患者;ii.术后复发,与前期辅助化疗间隔大于6个月的受试者;3.既往未使用过抗肿瘤血管生成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贝伐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等);4.按照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1处可测量病灶(常规CT扫描≥20mm,螺旋CT扫描≥10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疗);5.预期生存时间>3月;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评分中体能状态≤2;7.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 a)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b)血红蛋白(Hb)≥90g/L(可通过输血维持); c)血小板计数(PLT)≥100×109/ L; d)肌酐清除率(Cr)≥60 mL/min; e)总胆红素(TBIL)≤1.5×ULN; f)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浓度≤2.5×ULN,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AST≤5×ULN; g)碱性磷酸酶(ALP)≤2.5×ULN,或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5×ULN; h)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在正常值范围; i) 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1.2×ULN。;8.同意在研究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9.经研究者判定,认为受试者能够遵守方案;10.受试者或受试者的监护人,同意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本研究药物前4周内,受试者正在或已参加了任何其他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2.既往抗癌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且严重程度超过1级(NCI-CTCAE 5.0,脱发、色素沉着除外);3.过去6个月内进行根治性放射治疗,或存在之前放疗中尚未恢复的急性或亚急性毒性;局部的姑息性放疗离本研究不到2周(骨转移姑息性放疗除外);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从接受研究药物之前2周开始至最后一次接受研究药物后30天)采用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5.需要接受抗心律失常治疗,既往有严重症状性冠状动脉疾病史(包括不稳定心绞痛和心肌梗塞)或心肌局部缺血史或充血性心力衰竭超过NYHA II级;

6.筛选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或未治疗的深静脉脉血栓(DVT)者;7.既往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者;或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经不超过2种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后仍未控制的),收缩压(SBP)>140mm Hg或舒张压(DBP)>90mm Hg(以上结果为三次测量平均值);8.对生物制剂、聚乙二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包括本品赋形剂)及同类药物过敏者,或严重过敏体质者;9.受试者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使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升高的物质滥用、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HIV、乙肝和丙肝感染)、其他急性或慢性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10.有症状的脑或脑膜转移(除非患者接受脑转移治疗>6个月,且进入研究前4周内的影像结果显示病灶稳定);11.有临床意义的大量腹水或有症状的胸腔积液(对这些状况治疗后获得临床稳定的患者除外);12.具有临床上可能增加消化道出血风险的显著异常,如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已知有出血风险的胸腹腔内转移病灶,炎症性肠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13.存在支气管内病变和/或病灶浸润肺部大血管(如肺动脉)病变;14.在首次1次给药之前的8周内,出现临床上显著的咯血(咳出至少1mL的鲜血);15.具有明显可影响临床研究的严重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腹腔感染、泌尿系感染等;16.病史或检查结果表明具有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从而可能增加出血风险的患者,或正在接受肝素、丙酮卞羟香豆素等抗凝、抗血小板、抗栓药物治疗者;17.有酒精过敏史者;18.患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19.除以上情况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51006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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