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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300】ZGGS1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30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ZGGS-18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ZGGS-18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0-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ZGGS1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ZGGS1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递增、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多队列扩展的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53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探索ZGGS18的耐受性和安全性;(2)探索ZGGS18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II期推荐剂量(RP2D)/后续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1)评价ZGGS18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特征;(2)探索ZGGS18的有效性;(3)评价ZGGS18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2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1-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且≤75周岁,男性或女性。;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4.预计生存时间超过3个月。;5.已从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CTCAE 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可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等)。;6.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除非为绝经后、手术绝育)及伴侣,均必须在研究期间及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采取至少1种有效的避孕方法。;7.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 v1.1),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8.为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经过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PART 1);9.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骨肉瘤、结直肠癌、胰腺癌及胃癌(含胃食管交界处癌)。 ①骨肉瘤:至少接受过一线治疗失败的,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晚期骨肉瘤。 ②结直肠癌: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失败的,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结直肠腺癌。 ③胰腺癌:接受过一线治疗失败的,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的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患者。 ④胃腺癌: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失败的,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的晚期转移性胃腺癌(含胃食管交界处腺癌)。(PART 2);

排除标准

1.接受以下任何治疗的患者: ①既往联合或序贯使用过抗VEGF类药物和抗TGF-β类药物(含研究性质); ②首次给药前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激素替代除外)、大分子靶向治疗,两者相距≤4周。局部姑息性放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③首次给药前2 周内使用过阿司匹林(日剂量>100 mg)、氯吡格雷(日剂量>75 mg)、噻氯匹定、西洛他唑等抗血小板药物治疗。;2.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3.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咳血等(肿瘤出血经肿瘤切除手术治疗除外)。;4.给药前6个月出现消化道穿孔或消化道瘘,或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肠梗阻。;5.患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病史或凝血功能障碍者。;6.给药前6个月血栓栓塞病史。;7.首次给药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开放性活检或重大创伤,或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预期需要进行重大手术;首次给药前1周内经历创伤性小手术(活检、支气管镜检查和胸腔引流术)。;8.给药前1周内,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输注白蛋白及肾脏替代治疗等)。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100g/L;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ALT或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白蛋白<30 g/L;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阳性者,通过尿蛋白定量检测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g。;9.病史、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提示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灶(脑部转移病灶经过放射治疗,最近4周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无进展或新发,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10.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11.五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12.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中风,接受过冠状动脉成形术或支架; ②纽约心脏病协会II至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正常值下限; ③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④>2级的心律失常(CTCAE v5.0); ⑤基线期心电图QTc间期延长(>480 ms);

13.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任何干预)。;14.存在活动性感染(例如急性细菌感染、结核病、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活动性梅毒或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0拷贝/mL或2000 IU /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为:抗体阳性。;15.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由放射治疗所致除外)。;16.在筛选期正处在哺乳期或血清妊娠结果阳性的女性受试者。;17.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18.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对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产生重度变态反应、类过敏或其它超敏反应病史。;19.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85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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