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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278】A-337 治疗恶性实体瘤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2278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重组抗EpCAM-CD3抗体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重组抗EpCAM-CD3抗体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8-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300212

靶点
适应症

EpCAM表达阳性的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A-337 治疗恶性实体瘤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A-337 治疗恶性实体瘤的开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A-337治疗EpCAM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EpCAM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对 A-337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及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者。;2.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或局部放疗法间隔至少 28天;与既往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 21 天;与既往肿瘤相关内分泌治疗和小手术间隔至少 14 天;小分子靶向药物间隔至少 21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间隔至少 14 天。;3.根据 RECIST 标准 v1.1 定义具有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身体状况评分 ≤ 1 分。;5.愿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接受新鲜组织活检。;6.预期寿命至少 3 个月。;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储备,定义如下: a) 血常规(筛选检查前 2 周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支持、输血或其他药物纠正):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 × 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正常上限(ULN); ? 对于具有肝转移病灶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 ≤ 3 ×ULN; ? 对于无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ULN; ? 在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或 AST ≤ 5 ×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CrCl)≥ 45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 ×ULN。若患者长期使用抗凝药物,凝血指标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在该药物的治疗窗内者可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8.受试者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从方案的要求。;

排除标准

1.既往或现患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过去 3 年内确诊和/或需要治疗,以下情况除外: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2.怀疑或已证实免疫功能低下者,包括: 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包括接受抗病毒治疗者; b) 需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任何免疫调节药物进行全身或局部治疗的患者(可产生全身剂量效应的水平,例如:高剂量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 > 10 mg/d 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或甲氨蝶呤 > 15 mg 每周一次)。允许外用、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认为不会引起全身剂量效应的水平); c) 患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例如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红斑狼疮,自身溶血性贫血,硬皮病,严重的牛皮癣、类风湿性关节炎)。以下情况除外: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 d) 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e) 研究者认为有任何其他情况,由于接受免疫调节治疗使患者处于不可接受的风险。;3.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使用抗癌治疗,包括激素治疗、生物治疗,细胞治疗或放疗,但以下情况除外: a) 使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治疗前列腺癌的荷尔蒙治疗。 b) 荷尔蒙替代疗法或口服避孕药。;4.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伴有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者依从性的疾病、医疗状况或者社会因素,方案规定下列状况不能参加本研究: a) 未能控制的急性感染或者确诊为菌血症。 b)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且 HBV 的拷贝数>1000/mL 或 HBV DNA 滴度>200 IU/mL;活动性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 c) 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 d) 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不全分级为 3 级或者 4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卒中或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 III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f) 严重心律不齐或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80 mmHg 和舒张压 > 100 mmHg)或糖尿病。;5.未控制的全身性感染。;6.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 C-反应蛋白升高。;7.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8.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穿刺活检手术除外。;9.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除非转移瘤经过治疗并稳定至少 4 周,且受试者未服用系统性类固醇 ≥ 10 mg 泼尼松/天或同等剂量。;10.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11.精神障碍者,包括癫痫或痴呆,或依从性差者。;12.非上皮来源肿瘤类型的患者。;13.既往接受过 EpCAM 抗体类、CD3 双抗体类或 CAR-T 治疗的患者。;14.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的毒性(脱发除外);放疗后放射性毒性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1 级及以下(不影响除外)。;15.怀孕(妊娠试验阳性)、哺乳期的妇女,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结束至少 3 个月内不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妇女;治疗第 1 天前 7 天内,育龄妇女妊娠试验(HCG)。 检测阳性。;16.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结束至少 3 个月内不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试者(手术绝育除外)。;17.已知对研究药物或者其辅料过敏。;18.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项研究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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