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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5759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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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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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细胞癌
TACE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和瑞戈非尼治疗PD(L)-1联合方案耐药的不可手术肝细胞癌的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TACE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和瑞戈非尼治疗PD(L)-1联合方案耐药的不可手术肝细胞癌的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评估TACE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和瑞戈非尼治疗PD(L)-1联合方案耐药的不可手术肝细胞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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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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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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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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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一线经PD(L)-1抑制剂联合方案治疗耐药的不可手术肝细胞癌患者,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肝细胞癌,或符合中国原发肝癌诊疗指南(2022 年版)的临床诊断标准,分期(China liver cancer staging, CNLC)IIa 、IIb、 IIIa或 IIIb 期,不适合根治性治疗,如切除、消融或肝移植。 3. 年龄 ≥ 18岁,且 ≤75 岁。 4. 既往未接受过CTLA-4抑制剂治疗; 5. 门静脉主干未完全阻塞,或虽完全阻塞但有门静脉侧支血管代偿。 6. 适合研究中心预先规定的 TACE 手术和化疗药物,无任何禁忌症。 7. Child-Pugh 评分为 A 级或 或较好的 B 级(即B7 )。 8. 根据 RECIST v1. 1 标准,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9. ECOG PS 为 0- 1 分。 10. 如果受试者存在 HBV 或 HCV 感染,则须满足下述标准: 1) HBV 感染受试者(HBsAg 或 HBV-DNA 阳性):首次治疗前HBV 感染受试者应该接受至少持续治疗 3 天以上的指南推荐抗病毒治疗,且复查 HBV-DNA 有所下降。研究期间须继续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 2) HCV 感染受试者(HCVAb 或 HCV RNA 阳性):根据研究者判断处于稳定状态,如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研究期间应继续接受治疗。 11.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 7 天内不允许给任何血液成分、细胞 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 ,具体如下: 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5 × 109/L;血小板计数 (platelet, PLT)≥75× 109/L;血红蛋白(hemoglobin, HGB)≥85 g/L。 2)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 2× 正常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transferase, AST)≤ 5×ULN; 血清白蛋白 ≥28 g/L;淀粉酶(amylase, AMS)和脂肪酶(lipase, LIP)≤1.5 ×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 Cr)≤ 1.5 ×ULN,或对于肌酐<1.5 ×ULN 的受试者肌酐清除率( clearance of creatinine, CCr)≥ 4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 24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 时尿蛋白定量<1g。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2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ULN。 12. 预期寿命超过 3 个月。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治疗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 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如具有生育能 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高效的避孕 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周期性禁欲、 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既往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2.病灶占肝脏体积≥70%。 3.既往有肝移植病史或者目前是肝移植的候选者。 4.门静脉主干及左、右一级分支均存在癌栓堵塞,或存在下腔静脉癌栓,癌栓累及肠系膜上静脉或更远端。 5.肝性脑病史。 6.筛选期检查确定存在需要临床处理的腹水。 7.首次治疗前 6 个月内有出血事件,如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在研究干预首次治疗前 28天内需要干预治疗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受试者。研究者认为有高出血风险的未治疗或未经彻底治疗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活动性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 8.不能吞咽药物、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仑伐替尼胃肠吸收的状况。 9.受试者无法行增强的肝脏 CT 或 MRI 扫描检查。 10.既往接受过针对肝细胞癌的瑞戈非尼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 11.曾接受过针对肝脏的局部治疗(例如:TACE、经动脉栓塞、TARE、肝动脉灌注或放射治疗), 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肝脏病灶无肿瘤活性,且不作为靶病灶的情况除外。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病灶后出现新发活性可测量病灶除外。 12.首次治疗前 4 周内曾参与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3.首次治疗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4.首次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 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15.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高血压危 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6.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级)或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 分数(EF)值<50% 。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筛选期心电图(ECG)男性 QTcF> 450 msec 或女性 QTcF>470 msec。 17.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 疗首次治疗之前 10 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 洛他唑治疗、需要监测 INR 的抗凝药物(如华法林)。 18.首次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 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 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19.首次治疗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 溃疡或骨折。首次治疗之前 7 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 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20.既往和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 21.活动性肺结核(TB) ,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首次治疗前 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22.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23.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治疗前 4 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24.首次治疗前两周内静脉使用抗生素。 25.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无症状或仅需要稳 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达到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 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26.首次治疗前一周之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 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 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预防过 敏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27.在首次治疗前 3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 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28.已知对于任何 AK104、瑞格非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9.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30.已知有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31.有精神病史者且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32.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接受研究治疗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参与本研究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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