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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237】AMT-15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223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AMT-151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AMT-151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7-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a.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透明细胞或粘液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b.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或透明细胞子宫内膜癌。 c. 肺腺癌。 d. 三阴性乳腺癌,定义为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的建议)。e. 胰腺导管腺癌。 f. 恶性胸膜或腹膜间皮瘤。

试验通俗题目

AMT-15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AMT-151(一种抗叶酸受体α抗体偶联药物)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首次人体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10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确定AMT-151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推荐II期剂量(RP2D)。 2)评估AMT-151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初步评价AMT-151的抗肿瘤活性。 2)评价AMT-151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评价AMT-151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评价AMT-151的药效学(PD)特征。 2)评价叶酸途径血液标志物对FRα表达和AMT-151治疗反应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 ; 国际: 4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2-1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患者必须愿意并能够签署ICF,并遵守研究访视时间表和其他方案要求。;2.年龄≥18岁(获得知情同意书时)。;3.组织学确诊为以下晚期癌症的患者: a.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透明细胞或粘液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b. 浆液性、子宫内膜样或透明细胞子宫内膜癌。 c. 肺腺癌。 d. 三阴性乳腺癌,定义为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的建议)。 e. 胰腺导管腺癌。 f. 恶性胸膜或腹膜间皮瘤。;4.既往接受过若干线数的全身治疗,且在最近一线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影像学或临床确定的疾病进展,且无可用的进一步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5.根据RECIST 1.1版,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病灶。;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7.器官功能良好,定义为: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1500/μL)。 b. 血小板≥100.0×109/L(100000/μL)。 c. 血红蛋白≥9.0 g/dL。 d.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CrCL)>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e.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或≤3 × ULN(已知罹患Gilbert疾病的患者) f.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AST,ALT≤5×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g. 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APTT≤1.5 × ULN; 除非在常规使用抗凝剂而且凝血状态稳定,PT和APTT在临床可接受的范围内 h. 按心率校正的Q波开始至T波结束的时间(QT间期)≤480 ms(Fridericia公式)。;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CBP),定义为未接受手术绝育或至少连续12个月未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有月经)的性成熟女性,必须同意在IMP治疗期间和IMP末次给药后至少12周内使用以下两种有效避孕方法:口服、胃肠外或植埋式激素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用具、伴侣使用乳胶避孕套或行输精管切除术。;9.在IMP首次给药前7天内,WCBP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10.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IMP治疗期间和IMP末次给药后至少12周期间使用乳胶避孕套,即使已成功行输精管切除术。;11.在IMP治疗期间和IMP末次给药后至少12周期间,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不捐献精子,女性患者必须同意不捐献卵子。;12.筛选期可获得肿瘤组织样本(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材料)。;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FRα的药物治疗。;2.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3.>1级周围神经病变。;4.活动性或慢性眼部疾病: a. 角膜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干燥综合征、Fuchs角膜营养不良(需要治疗)、活动性疱疹性角膜炎或角膜移植史。 b. 需要治疗或密切监测的其他活动性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黄斑变性、视神经乳头水肿、活动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伴黄斑水肿、需要玻璃体内注射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未受控制的青光眼。 c. 单眼视力。;5.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的持续毒性>1级。;6.5个半衰期或在IMP首次给药前21天(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全身抗肿瘤治疗。;7.在IMP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总放疗剂量≥20 Gy的肺野放疗,28天内接受过宽野放疗(>30%的含骨髓骨),或14天内因镇痛目的或有骨折风险的溶骨性病变接受过局部放疗,或此类干预的副作用未恢复。;8.在IMP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装置的放置和肿瘤活检),或此类干预的副作用未恢复。;9.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或自体骨髓移植。;10.显著心脏病,如近期(IMP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或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IV级)、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未受控制的心脏心律失常或重度主动脉狭窄。;11.IMP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血栓栓塞或脑血管事件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12.急性和/或具有临床意义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13.有需要全身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NIP)/间质性肺疾病(ILD)、活动性NIP/ILD或其他重度肺部疾病病史。;14.已知或疑似对单克隆抗体存在重度过敏/超敏反应(会导致治疗终止)。;15.已知或疑似对IMP任一组分不耐受。;16.同时参与另一项试验治疗性临床研究。;17.妊娠或哺乳期女性。;18.妨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参与本研究的精神或医学疾病,或其他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IMP给药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以及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使患者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19.IMP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除入选诊断外的恶性肿瘤病史。;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0;410031;201102;41003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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