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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2825】一项评价帕博利珠单抗与透明质酸酶复方制剂(MK-3475A)皮下给药对比帕博利珠单抗静脉给药一线治疗PD-L1 TPS≥50%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282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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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帕博利珠单抗与透明质酸酶复方制剂(MK-3475A)皮下给药对比帕博利珠单抗静脉给药一线治疗PD-L1 TPS≥50%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帕博利珠单抗与透明质酸酶复方制剂(MK-3475A)皮下给药对比帕博利珠单抗静脉给药一线治疗PD-L1 TPS≥50%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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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MK-3475A SC与帕博利珠单抗IV q6w给药方案在第1 周期的AUC0-6wks和稳态(第 3周期)Ctrough。将采用 0.8的非劣效性界值评价非劣效性。将按照RECIST 1.1 评价肿瘤缓解。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IVRS系统随机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8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1-28

试验终止时间

2030-11-06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鳞状或非鳞状NSCLC(IV期:M1a、M1b、M1c、AJCC分期手册,第8版)。 注:混合性肿瘤将通过主要细胞类型(鳞状或非鳞状)进行分类;但不允许存在小细胞成分。 2. 已确认EGFR、ALK或ROS1靶向治疗不适合作为主要治疗(证实文件表明无EGFR敏感性突变[例如,DEL19或L858R],且无ALK和ROS1基因重排)。 注:如果受试者的肿瘤组织学主要为鳞状细胞癌,则不需要对EGFR突变以及ALK和ROS1易位进行分子学检测。 注:允许受试者的肿瘤中存在KRAS突变。 注:由于灵敏度不足,EGFR、ALK和ROS1的阴性ctDNA结果不能用于满足该入选标准。 3. 由当地研究中心研究者/影像科医师根据RECIST 1.1评估的存在可测量病灶。如果位于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已经出现进展,则认为该病灶是可测量的(可被选择作为靶病灶); 4. 在随机分组前已提供中心实验室根据IHC评估、肿瘤细胞表达PD-L1≥50%(TPS≥50%)的肿瘤组织。 5. 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时的年龄至少为18岁。 6. 出生时性别为女性的受试者如果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符合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不是POCBP 或 • 是POCBP且: - 如附录5所述,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20天使用高效的(每年失败率<1%)避孕措施,或者在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中避免阴茎-阴道性交(长期和持续禁欲)。研究者应评价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的避孕措施失败(即不依从、近期才开始使用)的可能性。POCBP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法规对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的要求。如果任何研究干预药物的当地说明书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说明书要求。 -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4小时(尿液检测)或72小时(血清检测)内进行高灵敏度的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进行尿液或血清试验)且结果呈阴性。如不能确认尿液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将受试者从研究中排除。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对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参见第8.3.5节。 - 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至少120天内禁止哺乳。 - 研究者已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以降低纳入未检出早期妊娠的POCBP的风险。 7. 受试者已提供参与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注:如果受试者为法定盲人、无阅读能力、或有轻微的发育或智力残疾,并能够表明其参与研究的意愿,也可以考虑入组研究,前提是该受试者满足合格性标准,由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知情同意,并且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应有公平见证人的参与。这类受试者可在确认合格后入组研究,以通过计划的治疗方案实现可能的获益。 注:受试者使用“法定代理人”用于知情同意程序不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内的受试者。因被研究者确认为法定盲人、无阅读或书写能力,和/或因身体残疾,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签名的EEA受试者,如果他们能够表达参与意愿,将被允许参与研究。这些受试者将有一名公平见证人。 8. 已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病灶粗针穿刺、切取或切除活检样本。关于肿瘤组织提交的详细信息参见实验室手册。 注:随机分组前,中心实验室将使用肿瘤组织确定PD-L1的状态。优先选择诊断为转移性疾病后采集的肿瘤组织。 9. 随机分组前7天内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1分。 10. 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11. 因既往抗肿瘤治疗而发生AE的受试者必须已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发生内分泌相关AE并充分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受试者或神经病变≤2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12. 充分的器官功能;;

排除标准

1. 诊断为小细胞肺癌或存在小细胞成分的混合性肿瘤。 2. 既往针对转移性NSCLC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 注:允许既往针对非转移性NSCLC接受化疗和/或放疗作为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或放化疗的一部分,但需在诊断为转移性NSCLC前至少12个月完成治疗。 3.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治疗。 4.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5. 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 注:允许针对非CNS疾病进行≤2周的姑息性放疗,并有1周洗脱期。 6. 在研究干预开始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 7.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关于COVID-19疫苗的信息参见第6.5节。 8.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用药物或使用过试验用器械。 9. 诊断为免疫缺陷性疾病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使用超过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10. 已知患有正在发生进展或过去3年内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注:不排除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受试者。患有低风险早期前列腺癌(T1-T2a,Gleason评分≤6,PSA<10 ng/mL)的受试者,如果已经接受了明确治疗,或者由于疾病稳定因而未接受治疗、但正在接受主动监测,则不被排除。 11. 已知有活动性的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部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但前提是研究筛选期间经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受试者在至少4周内处于影像学稳定状态(即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临床稳定并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不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 12. 对研究干预和/或其任何辅料有重度超敏反应(≥3级)。 13. 在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接受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 14.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病。 15. 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6. 治疗研究者认为,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的状况、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导致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17. 已知患有可能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能力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性疾病。 18. 有HIV感染史。不要求进行HIV检测,除非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强制要求。 19. 乙型肝炎病史(定义为HBsAg阳性)或已知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可检出HCV RNA[定性])感染。 注:不要求进行乙肝或丙肝检测,除非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强制要求。 20. 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史。 21. 受试者尚未从大手术中充分恢复或有持续的手术并发症。 22. 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不符合本研究的合格标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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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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