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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0546
进行中(尚未招募)
ABBV-400注射用粉末
治疗用生物制品
ABBV-400注射用粉末
2025-04-15
企业选择不公示
胃、胃食管连接部或食道腺癌
一项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胃食管连接部或食道腺癌成人受试者中评价静脉(IV)ABBV-400联合IV氟尿嘧啶、甲酰四氢叶酸和Budigalimab的不良事件、有效性和最佳剂量的研究
一项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胃食管连接部或食道腺癌受试者中评价ABBV-400 联合氟尿嘧啶、甲酰四氢叶酸和Budigalimab 作为一线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最佳剂量的II 期随机研究(AndroMETa-GEA-977)
100025
‐ 评价ABBV-400联合5-FU、LV和Budigali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选择ABBV-400联合5-FU、LV和Budigalimab的推荐III期临床试验剂量(RP3D)。 ‐ 根据无进展生存期(PFS)和客观缓解(OR),评价ABBV-400联合5-FU、LV和Budigalimab的有效性。 ‐ 评估ABBV-400联合氟尿嘧啶(5-FU)、甲酰四氢叶酸(LV)和Budigalimab在剂量递增部分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 根据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DC)和总生存期(OS),评价ABBV-400联合5-FU、LV和Budigalimab的有效性。 ‐ 评价ABBV-400联合5-FU、LV和Budigalimab的药代动力学(PK)。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5 ; 国际: 18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12-24
/
否
1.1.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自愿在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2.2. 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规定的各项程序。;3.3. 年满18岁的成人(或当地法规规定的可接受年龄,以较长者为准)。;4.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或1。;5.5. 实验室检查值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符合以下标准: ‐ 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正常值上限(ULN); ‐ 肝脏转移受试者的AST和ALT≤5.0×ULN; ‐ 通过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组(CKD-EPI)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30 mL/min; ‐ 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总胆红素≤1.5×ULN(如果记录证实受试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3×ULN);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mm3(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10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 血小板计数≥100,000/L(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14天内未输注血小板); ‐ 血红蛋白≥8 g/dL(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14天内未输注红细胞[RBC]); ‐ 白蛋白≥3 g/dL。;6.6. 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470 msec(使用Fridericia校正),无3级心律失常,无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异常;7.7. 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且无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心脏毒性易感性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异常。;8.8. 无心脏病史,包括纽约心脏病学会II级或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入组研究前6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冠状动脉疾病、心肌梗死;3个月内存在未经评估的新发心绞痛或不稳定型心绞痛(静息时出现心绞痛症状)或存在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类疾病(允许使用β受体阻滞剂或地高辛)。;9.9. 研究入组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任何急性、具有临床意义的治疗相关毒性消退至≤1级(任何级别的脱发除外)。;10.10. 有乙型肝炎病毒(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病毒学检测记录,允许如下入组: ‐ 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应进行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如果检测到HBV DNA(≥10 IU/mL或高于检测限),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开始抗HBV治疗(根据当地标准治疗[SOC]),并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继续接受治疗。 ‐ 如果HBV感染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入组:开始研究治疗前35天内获得的HBV DNA<500 IU/mL,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开始抗HBV治疗(根据当地SOC),并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继续接受治疗。应谨慎使用包含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CYP3A)抑制剂的抗病毒治疗,并由治疗研究者酌情评估是否存在不良药物-药物相互作用的潜在风险。 ‐ HBV感染痊愈(HBsAg阴性、HBcAb阳性)的受试者如果愿意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依从HBV DNA监测,并同意在可检出HBV DNA(≥10 IU/mL或高于检测限)时开始抗病毒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筛选时,如果HBcAb阴性且HBsAb阳性的受试者没有完整的乙肝疫苗接种程序既往史或当地强制要求,则必须同意依从HBV DNA监测。 ‐ 除非当地强制要求,否则在筛选时已接受全程乙肝疫苗接种且HBcAb阴性、HBsAg阴性和HBsAb检测阳性的受试者不需要在筛选或研究期间监测HBV DNA。 ‐ 要求在筛选时进行HCV抗体检测。如果受试者的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还必须进行HCV核糖核酸(RNA)检测,以确定该受试者是否存在妨碍入组的活动性HCV感染。;11.11. 如果CD4计数≥100个细胞/L,则可入组感染HIV的受试者。如果CD4计数<200个细胞/L,则CD4/CD8比值需>0.4。受试者必须接受有效的ART治疗至少4周,HIV病毒载量低于200拷贝/mL,且受试者不得发生与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相关的>1级症状性AE。 ‐ 应谨慎使用包含强效CYP3A抑制剂的ART治疗,并由治疗研究者酌情评估是否存在不良药物-药物相互作用的潜在风险。;12.12. 所有受试者必须同意提供存档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如果存档组织不可用,则需要进行新鲜肿瘤活检。在无肿瘤组织的情况下进行的招募必须事先获得艾伯维医学监查员的同意。;13.13. 受试者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连接部或食道腺癌。;14.14. 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疾病,定义为免疫组化(IHC)0或1+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阴性。根据机构指南,可使用当地可用的原位杂交(ISH)方法替代FISH。;15.15. 仅适用于第2阶段:筛选时已知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状态,或随机化前肿瘤组织可用于当地或中心PD-L1检测。第2阶段随机化前必须获得PD-L1检测结果。;16.16. 既往未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背景下接受过全身治疗。 ‐ 如果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在随机化/入组前至少6个月完成,则允许入组。;17.17. 基线时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确定存在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出现进展,则这些病灶视为可测量病灶。;18.18. 有生育能力的个体需进行妊娠试验: ‐ 筛选访视时,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尿妊娠试验结果也必须为阴性。 ‐ 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的受试者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原因,且必须在≥3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实结果非阳性(除非当地要求禁止检测)。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19.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第1周期第1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250天内采取研究方案规定的至少1种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20.20. 女性受试者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250天内无备孕或捐献卵子计划。;21.21.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活跃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第1周期第1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60天内采取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22.22.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160天内无备孕或捐献精子计划。;
登录查看1.1. 患有鳞状细胞癌或未分化胃癌;2.2. 既往接受过间质上皮转化因子(cMET)靶向治疗;3.3. 既往接受过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1(PD-1)或PD-L1检查点抑制剂;4.4. 存在需要全身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部炎症病史,或筛选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活动性ILD或肺部炎症的任何证据,包括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部炎症或特发性肺部炎症病史。;5.5.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并发肺特异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基础肺部疾病(即,肺栓塞[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病、胸腔积液、依赖辅助供氧等); ‐ 筛选时存在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病或炎性疾病且伴有经证实或疑似肺部受累(即,类风湿关节炎、舍格林综合征、肉状瘤病等),以及既往全肺切除术。;6.6. 在随机化/入组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出现严重的创伤性损伤,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7.7.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泼尼松当量剂量超过10 mg/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8.8. 在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改善病情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白癜风、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银屑病除外。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属于全身治疗,允许使用。;9.9. 受试者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且研究者根据临床判断需要治疗。;10.10. 已知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部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前提是重复影像学检查(应在研究筛选期间进行重复影像学检查)显示影像学稳定(即,无进展证据)至少4周、临床稳定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无需类固醇治疗。;11.11. 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2.12. 既往接受过骨髓移植、实体器官移植或既往临床诊断为结核病。;13.13.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和/或其任何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有重度超敏反应(≥3级)。;14.14. 对任何含免疫球蛋白G(IgG)的药物有≥3级严重免疫反应。在与治疗领域医学总监讨论后,在发生≤2级反应后已接受另一种含IgG药物后续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15.15. 存在治疗研究者认为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整项研究或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例如,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缺乏)、治疗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应根据当地要求筛查二氢嘧啶脱氢酶缺乏。;16.16.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史,或研究者确定会干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或使受试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任何其他原因。;17.17. 在过去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自行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允许合法使用大麻和/或四氢大麻酚(THC)。;18.18.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在研究实施期间有备孕计划。;19.19.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或既往入组本研究。;20.2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或28天(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既往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或其他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已知具有抗肿瘤活性的草药。;21.2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射疗法。受试者必须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无需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且未发生放射性肺炎。;22.22. 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23.23.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不得使用已知的全身性强效CYP3A抑制剂。研究期间如有临床指征,可谨慎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强效CYP3A抑制剂示例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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