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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530】评价帕博利珠单抗联合Belzutifan(MK-6482)及仑伐替尼,或MK-1308A联合仑伐替尼在一线ccRC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53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Belzutifan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Belzutifan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肾透明细胞癌一线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帕博利珠单抗联合Belzutifan(MK-6482)及仑伐替尼,或MK-1308A联合仑伐替尼在一线ccRC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在晚期肾透明细胞癌(ccRCC)患者中开展的一项开放标签、随机III期研究,旨在评估帕博利珠单抗(MK-3475)联合Belzutifan(MK-6482)及仑伐替尼(MK-7902),或MK-1308A联合仑伐替尼,相比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仑伐替尼作为一线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晚期ccRCC受试者一线治疗中比较帕博利珠单抗联合Belzutifan(MK-6482)及仑伐替尼,或MK-1308A联合仑伐替尼,相比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仑伐替尼作为一线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9 ; 国际: 1653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8-10;2021-04-2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经组织学确诊为透明细胞RCC(有或无肉瘤样特征),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即根据AJCC为IV期RCC;2.既往没有接受过晚期ccRCC的系统性治疗;3.由当地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影像科根据RECIST 1.1评估,确定具有可测量病灶;4.提交一份既往未接受放疗时的肿瘤病灶的归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针吸活检或切除活检肿瘤组织样本;5.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至少年满18岁(含);6.KPS评分至少为70%;7.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控制充分,被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随机分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用药没有变化;8.良好器官功能实验室值,血液学:ANC≥1500/μL,血小板≥100 000/μL,血红蛋白≥10.0 g/dL;肾脏:肌酐和实测或计算的CrCl≤ 1.5 × ULN和或对于肌酐水平> 1.5 × 机构ULN的受试者,≥ 30 mL/min;肝脏:总胆红素≤ 1.5×ULN或直接胆红素≤ 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 1.5×ULN的受试者),AST和ALT≤ 2.5×ULN(如果有肝转移,≤ 5×ULN);凝血功能: INR或PT≤1.5 × ULN;9.接受骨吸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双膦酸盐或RANK-L抑制剂)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分配前至少2周开始该治疗;10.男性参与者在最后一剂 belzutifan 和仑伐替尼的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至少 5天内禁止异性性交或同意使用避孕措施;11.女性参与者没有怀孕或哺乳,或者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或者在干预期间以及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或MK1308A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或在仑伐替尼或 belzutifan 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以最后发生者为准),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或禁止异性性交;12.受试者(或监护人,如适用)能够签署参加研究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过去3年内已知有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2.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但不包括肾切除术;3.已知有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4.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既往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与放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过来,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2 周的放疗)需要1周的洗脱期;5.存在低氧,定义为静息时脉搏血氧计读数< 92%,或需要间歇性吸氧,或需要长期吸氧;6.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起12个月内患有临床严重心脏疾病,包括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或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有关的心律失常。允许药物治疗下稳定可控的心律失常;7.采用MUGA或ECHO确定的LVEF低于机构(当地实验室)正常范围;8.QTc间期延长>480 ms;9.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集落刺激因子(如,G-CSF、GM-CSF或重组EPO);10.具有间质性肺病病史;11.有症状性胸腔积液(例如咳嗽、呼吸困难、胸膜炎性胸痛)。在对这些病症进行治疗(包括治疗性胸腔穿刺术)后临床稳定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研究;12.无法吞咽口服药物或患有影响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胃切除术、部分肠梗阻、吸收不良);13.现有≥3级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14.具有免疫缺陷诊断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剂量超过10 mg泼尼松等效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15.尿蛋白≥1 g/24小时;16.有可能影响遵从试验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1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注:允许接种灭活疫苗;18.当前正在参与或既往参与过试验用药物研究,或者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试验性器械;19.对本研究中包含的任何研究药物有超敏反应史。实例包括但不限于: 对帕博利珠单抗和/或任何辅料成分、MK-1308或belzutifan严重过敏(≥3级)。 对仑伐替尼有重度超敏反应史(如,全身性皮疹/红斑、低血压、支气管痉挛、血管性水肿速发过敏反应)。;20.患有在过去2 年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被视作系统性治疗,允许使用;21.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22.具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3.已知有HIV感染史。除非当地监管当局强制要求,否则无需进行HIV检测。;24.已知有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反应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 [定性])感染的病史。;25.发现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疾病史或疾病证据,包括治疗或实验室值检查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获益;26.有肿瘤内空泡化、包囊或侵犯大血管的影像学证据。;27.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有具临床意义的血尿、呕血或咯血(>2.5 mL红色血液),或有其他大出血史(例如,肺出血)。;28.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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