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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691】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69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泰特利单抗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塔戈利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3-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试验通俗题目

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KL-A167注射液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对照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11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KL-A167注射液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对照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C)根据RECIST 1.1评价]。 次要目的: 1) 比较KL-A167注射液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与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有效性。 2) 评价KL-A167注射液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与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相比治疗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安全性。 3) 评价KL-A167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4) 评价KL-A167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91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6-16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岁且≤ 75岁,性别不限。;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鼻咽癌患者。;3.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 a) 初诊时已发生远处转移的鼻咽癌患者(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分期系统第8版定义的鼻咽癌ⅣB期);或既往根治性治疗结束6个月以上出现局部区域复发和/或远处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b) 既往未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接受过系统治疗;对局部区域复发不适合进行局部治疗或已进行局部治疗。;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预期生存期≥ 12周。;5.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选择为靶病灶。;6.患者在筛选期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7.重要的器官功能符合下述要求: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 90 g/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 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征患者,TBIL≤ 3×ULN。 c) 白蛋白≥ 30 g/L。 d)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rCl)≥ 60 ml/min(CrCl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ULN。;8.在研究期间及末剂研究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9.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患有病理诊断的鼻咽部腺癌或肉瘤的患者。;2.筛选时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3.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4.随机前3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且3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5.已知对KL-A167注射液任何成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对吉西他滨、顺铂及任何辅料有超敏反应史。;6.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抗体、PD-L1抗体、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b)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临床研究药物。 c)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 d)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最后一剂非系统性抗癌治疗(包括局部放疗、射频消融、抗肿瘤的中成药等)。 e)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者随机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f)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除诊断鼻咽癌之外)或有严重外伤。 g) 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血液成分、纠正贫血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补充造血原料、升红细胞、升血红蛋白等药物)、升白细胞药物、升血小板药物。;7.伴有以下可能影响到方案依从性或试验结果的伴随疾病,包括: a) 重大心血管疾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随机前3个月内的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有额外风险。 b) 有症状的高钙血症(>2.9mmol/L)。;8.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5.0版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疲劳、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特定的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除外)。;9.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0.随机前2周内曾发生需要给予系统抗生素或抗病毒等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等)。;11.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备注:伴有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继续按照其余入选和排除标准进行筛选 a) 稳定剂量胰岛素可以控制的1型糖尿病。 b) 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c)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 d) 其他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12.随机前2周内,使用全身免疫激动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IL-2)进行治疗或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 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 10 mg/日的类固醇激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13.患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各研究中心检测的HBV DNA≤1×10^3拷贝数/ml或小于其参考值下限允许入组)、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但HCV RNA小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允许入组)。;14.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15.已知间质性肺病病史(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结节病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例如激化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的患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患者入组。;16.≥ 2级周围神经疾病,根据CTCAE 5.0标准定义。;17.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18.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给药和方案依从性的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基础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高血压、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水、药物或酒精滥用等),以及研究者认为患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因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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