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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60514】泊沙康唑肠溶片生物等效性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6051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泊沙康唑肠溶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泊沙康唑肠溶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6-10-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治疗侵袭性真菌感染

试验通俗题目

泊沙康唑肠溶片生物等效性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空腹/进食情况下进行的泊沙康唑肠溶片100mg的单剂量、随机、 开放性、交叉、关键、生物等效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中于空腹/进食情况下评价泊沙康唑肠溶片100mg 和Noxafil(泊沙康唑)肠溶片100mg 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评估泊沙康唑试验药物对比对照药物在空腹/进食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交叉设计

试验分期

BE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年龄20-60岁(含)。;2.BMI范围为18.0-30.0 kg/m2(含)。;3.健康或非临床显著,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根据病史、ECG、胸部X线和体格检查确定。;4.收缩压范围为90-139 mmHg(含),舒张压范围为50-90 mmHg(含),脉率范围为50-100 bpm(含),以及体温范围为35.0-37.4℃。;5.根据PPC SOP,临床实验室值处于PPC可接受范围,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认为这些参数值“无临床显着性”。;6.能够理解并可被告知研究性质,由PPC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前,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必须能够同诊所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7.愿意空腹至少14小时,并且,愿意摄取标准餐(空腹)/愿意空腹至少10小时,并且,愿意摄取标准餐(进食)。;8.能够自愿参与整个研究期,愿意遵循所有研究方案要求。;9.同意不进行纹身或身体穿孔,直至研究结束。;10.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 手术绝育至少6个月; 绝经后至少1年; 同意自筛选日起直至研究结束(最后一项研究程序)后30天避免妊娠,并采用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非激素宫内避孕器或双屏障法(避孕套联合泡沫剂或阴道杀精栓剂,子宫帽联合杀精剂)。完全禁欲可作为一种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的肝病(例如,活动性肝病和肝损伤)、肾脏/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肾脏损害)、肠胃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肺病、内分泌疾病(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疾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例如,肌病、横纹肌溶解症)、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皮肤病或血液学疾病或病况,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评定为非临床显著。;2.具有临床显著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的肠胃道病理学(例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未好转的肠胃道症状(例如,腹泻、呕吐),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出现已知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其他病况,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确定。;3.已知肠胃道手术病史。;4.首次给药前30天内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疾病,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确定。;5.存在任何身体或器官异常,由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确定。;6.下述任何指标呈阳性结果:HIV、乙肝表面抗原、丙肝、药物滥用(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平类药物、可卡因、阿片类药物、苯环己哌啶、四氢大麻酚),酒精呼气检测。女性受试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7.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 首次药物给药前1年内酗酒或酒精依赖; 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 对泊沙康唑及其辅料和/或相关物质产生超敏反应或特异质反应; 食物过敏和/或存在任何饮食限制; 重度过敏反应(例如,速发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8.静脉穿刺抽取血样不耐受和/或困难。;9.研究开始前4周内饮食结构异常(出于任何原因),包括空腹、高蛋白饮食等。;10.首次给药前进行献血的个体受试者: 过去60天内献血量<250 ml ,过去90天内献血量≥300 ml;11.首次给药前7天内通过血浆分离捐赠血浆。;12.已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试验用药品治疗的个体受试者。;13.首剂药物给药前48小时内摄入含咖啡因/甲基黄嘌呤、罂粟籽和/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等,以及首剂药物给药前10天内摄入含葡萄柚和/或柚子的食物或饮料。;14.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处方药物或试验用药品。;15.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OTC)(包括复合维生素口服制剂、中药和/或膳食补充剂)(除了杀精/屏障避孕产品)。;16.首剂药物给药前30天内女性受试者口服或经皮进行激素类避孕药给药。;17.首剂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女性受试者已经采用埋植、注射、阴道内或子宫内激素避孕方法。;18.研究开始前6个月内经历过任何重大手术的个体受试者,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认为可接受。;19.首剂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已知具有吸烟史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20.妊娠/哺乳期妇女。;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国防医学院三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1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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