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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546
进行中(招募中)
RC-198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RC-198注射液
2023-08-31
企业选择不公示
实体瘤
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估RC198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估RC198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首次人体、多中心、开放性研究
100022
本研究旨在评估RC198安全性、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和/或II期推荐剂量、药代动力学(PK)、药效动力学、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36 ; 国际: 4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10-11;2023-06-05
/
否
1.年龄≥18 岁;;2.ECOG PS 评分为0 或1;;3.预期寿命>12 周;;4.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标准治疗后无法耐受,或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至少有1 个可测量或可评价病灶;;6.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确定左心室射血分数≥50%;;7.骨髓、肝和肾功能良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淋巴细胞绝对计数≥500/μ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 g/L,14 天内未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并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少7 天内未输血(包括红细胞和血小板输注)。总胆红素≤1.5×ULN 或如存在Gilbert 综合征,则不超过3×ULN。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时ALT、AST≤5×ULN。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尿蛋白<2+或24 小时总尿蛋白量<1g;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8.愿意避孕或根据以下要求生育子女: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性伴侣为WOCBP 的男性受试者必须能够并同意从筛选期开始、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使用可接受的高效双屏障避孕措施,包括:使用激素避孕药,且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相同的激素避孕药,且其男性伴 侣应使用避孕套。使用宫内节育器(IUD)且男性伴侣同时使用避孕套。 避孕隔膜或宫颈帽且男性伴侣同时使用避孕套。 男性伴侣已绝育(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6 个月切除输精管)。 真正的禁欲,定义为无性交(异性伴侣)。定期禁欲和体外射精法是不可接受的方法。有同性伴侣(无阴茎-阴道性交)或没有异性性交的受试者,如果这是其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则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 b. WOCBP 在筛选期的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在每个周期第1 天的妊娠试验也必须为阴性。如果尿妊娠试验为阳性,将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确认。c. 必须同意在筛选期、研究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不捐献卵子或精子。 d.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例如,已手术绝育[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化学绝育,或年龄≥50 岁且在没有任何替代医疗干预的情况下闭经≥12 个月)不需要进行妊娠试验。通过筛选期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IU/L 来确认闭经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状态。;9.有能力理解并签署参与本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包括本方案规定的所有评价和流程。;
登录查看1.已怀孕或正在哺乳;;2.已知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具有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核糖体DNA 超出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丙肝病毒RNA 阳性),其中HBsAg 及乙肝核心抗体HBcAb 阳性的受试者必须接受乙肝核糖体DNA 检测;;3.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 天内和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注:季节性流感疫苗或新冠(COVID-19)疫苗通常为灭活疫苗,允许使用。鼻内疫苗为活疫苗,不允许使用;;4.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抗肿瘤药物的 5个半期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以较短者为准)(包括手术、化疗、中药、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或用于癌症治疗的试验药物),或在试验药物首次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5.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既往不良反应,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未恢复至0 级或1 级(根据NCI CTCAE v5.0 分级;脱发、疲劳、色素沉着和研究者认为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情况除外)或基线水平;;6.既往曾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3 级免疫相关毒性(既往因内分泌疾病等原因暂时中断药物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7.有IL-15 或IL-2 靶向药物治疗史;;8.已知对研究期间给药的试验药物制剂或补充剂中含有的任何辅料过敏;;9.未被控制的疾病,包括: a.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出现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的未被控制的感染。 b.COVID-19 活动性感染。 c.活动性结核感染,或仍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d.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II-IV 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症状性或未被控制的心律失常、QTcF 间期>480 ms 或先天性长/短QT 综合征个人或家族史、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e.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f.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肺纤维化、急性肺病、间质性肺病、肝硬化等;;10.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有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史,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肺栓塞、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11.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任何其他重度血栓栓塞病史(植入式静脉通路端口或导管来源的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视为“重度”血栓栓塞);;12.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有危及生命的出血史,或需要输血、内窥镜检查或手术的3 级或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史;;13.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史;;14.有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存在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等效药物)或14 天内使用过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疾病。使用≤10 mg/天泼尼松生理替代剂量或等效剂量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16.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且可能复发。注:患有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a.控制良好的I 型糖尿病。 b.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只需接受激素替代疗法就能控制)。 c.控制良好的乳糜泻。 d.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e.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复发的任何其他疾病。;17.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合并需干预的颅内原发肿瘤(满足以下条件的受试者可酌情予以豁免:首次给药前≥4 周内无症状且影像学稳定,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癫痫预防治疗);;18.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1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出现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频繁引流的腹水;;20.正在接受治疗剂量的肝素(例如,低分子量肝素[LMWH])或其他抗凝剂(如华法林)给药。使用预防剂量的肝素(LMWH)的受试者可以入组;;21.入组前2 年内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以下疾病除外:皮肤或相对局限的其他部位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乳腺或宫颈原位癌;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正在接受监测的低级别(Gleason 6 或以下)前列腺癌,无治疗干预计划或之前已完全切除;;22.研究者认为既往曾患或现患未控制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23.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或研究者认为参与本临床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24.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药物给药的风险,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并使受试者丧失参与研究的资格的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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