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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498
进行中(尚未招募)
ALMB-0168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ALMB-0168注射液
2024-04-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肿瘤伴骨转移患者
评价ALMB-0168在晚期实体肿瘤骨转移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的Ⅱa期临床试验
ALMB-0168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肿瘤骨转移患者中有效性的多中心、单臂、开放的Ⅱa期临床试验
200032
骨转移是晚期肿瘤的常见疾病,是指原发于某器官的恶性肿瘤通过血液循环或淋巴系统转移到骨骼。乳腺癌和前列腺癌中骨转移发生率高达65%-75%。恶性肿瘤骨转移常导致严重的骨骼病变,包括骨痛、病理性骨折、脊髓压迫、高钙血症等骨相关事件(SRE)。肿瘤发生骨转移后引发的SRE,可大大降低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严重者会导致病情急剧恶化甚至死亡,极大地影响了患者生存期限的延长。ALMB-0168旨在激活Cx43半通道,通过激活Cx43半通道释放关键的抗癌因子(如ATP)进入细胞外环境。在几种乳腺癌骨转移和原位骨肉瘤的小鼠模型中,ALMB-0168呈剂量依赖性抑制肿瘤生长,并能够延长荷瘤动物的寿命,表明其可作为恶性骨肿瘤治疗药物的可能性。中国及澳洲临床研究数据显示ALMB-0168安全性良好,在肿瘤骨转移及骨肉瘤患者初步有效;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4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的实体肿瘤。;2.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a. 队列A乳腺癌骨转移:既往标准治疗(如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抗Her2靶向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的患者,且仅存在骨转移病灶。 其中,队列A需满足如下几点: (1)针对激素受体阳性乳腺癌:需接受内分泌治疗(包含但不限于ET联合或不联合CDK 4/6抑制剂、mTOR抑制剂依维莫司、HDAC抑制剂西达本胺、PI3Kα抑制剂Alpelisib等)且进展或不耐受; (2)针对Her2阳性(是指原位杂交试验FISH/CISH/SISH阳性或IHC 3+ 或IHC 2+但原位杂交试验确认HER2阳性)乳腺癌:需接受抗Her2靶向治疗(含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或已上市的生物类似物或伊尼妥单抗或抗Her2 ADC如T-DM1/DS8201或TKI类药物(拉帕替尼、吡咯替尼、奈拉替尼、图卡替尼等))且进展或不耐受; (3)针对BRCA1/2胚系突变乳腺癌:需奥拉帕利进展或不耐受; (4)PD-L1阳性且合并阳性(CPS)评分≥10需抗PD-1、PD-L1进展或不耐受; (5)至少接受过 1 种化疗方案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不适合化疗; b. 队列B前列腺癌骨转移:既往标准治疗(如多西他赛或阿比特龙、恩杂鲁胺等)后符合PCWG3进展标准的转移性去势抵抗前列腺癌,且仅存在骨转移病灶(≥2个)。 其中,队列B需满足如下几点: (1) 研究期间接受或维持雄激素剥夺治疗(ADT)(即持续接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治疗(药物去势)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血清睾酮必须处于去势水平(< 50 ng/mL 或 < 1.7 nmol/L); (2) 在 mCRPC 阶段必须接受过至少 1 种新型内分泌治疗(包括恩扎卢胺/阿比特龙/阿帕他胺/达罗他胺等)进展或不耐受; (3) 接受过 1 种紫杉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方案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不适合接受紫杉类药物。;3.18岁及以上,男女不限。;4.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的PS评分为0、1或2。;5.主要系统功能定义如下: (1) 骨髓储备: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 109/L;血红蛋白≥90 g/L,且用药前14天未使用过相关支持治疗如GCS-F、EPO或输血等; (2) 肝脏功能: 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ULN)(除非患者因Gilbert’s病或胆红素结合缓慢的类似综合征而出现1级胆红素升高)。转氨酶(AST/SGOT和/或ALT/SGPT)≤3 倍 ULN; (3) 肾脏功能: 正常血清肌酐≤1.5 mg/dL(133μmol / L)且计算肌酐清除率≥60毫升/分钟(Cockroft - Gault公式); (4) 凝血: 凝血参数定义为国际标准化率(INR)≤2。;6.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男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禁止捐献精子,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禁止捐献卵子。;7.预期生存期≥3个月。;8.本人能够理解本研究的全过程,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用药前 4 周内存在临床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积液除外)。;2.控制不佳的骨疼痛、病理性长骨骨折(影像学上的皮质侵蚀 > 50%)或肿瘤性脊髓压迫。;3.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20mg/天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激素,用于预防放射学检查期间的造影剂反应或吸入、局部用药除外)。;4.用药前6个月内患有下列心脏疾病: a. 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测得左室射血分数(LVEF)< 45%; b. 筛查心电图(ECG)提示QTcF间隔女性 > 470 ms,男性 > 450 ms; c. 不稳定型心绞痛; d.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2级); e. 急性心肌梗死; f. 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g. 支架植入。;5.未经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或舒张压 > 100 mmHg。;6.首次用药前2周内有严重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或患有其他严重的疾病,会影响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7.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或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查阳性,或活动期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 高于可测量下限或≥ 500 IU/ml)或活动期丙型肝炎(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8.有其他活动性肿瘤,或3年内存在浸润性肿瘤治疗史。可以接受有过明确的局部治疗I期肿瘤受试者,且其被认为不太可能复发的。可以接受既往有原位癌(比如非侵袭性)治疗史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病史的患者。;9.首次给药前近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等,也包括未上市的抗肿瘤治疗)≤ 4周或在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或有相关的副作用NCI CTCAE v5.0 > 1级,但脱发除外。;10.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在试验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且入组接受了治疗,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 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11.首次给药前 ≤ 4周进行过放射治疗(包括锶89等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或治疗前 ≤ 1周进行局部放射治疗,或尚未从这种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12.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用药前1周内进行过门诊手术。人工血管放置术后无需等待。;13.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者。;14.既往对人源性单抗或融合蛋白曾发生过 ≥ 3级过敏反应和/或有禁忌症者。;1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6.研究者认为个体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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